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
变更、注销初审
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申请获得、变更、合并或者分立、休业、注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设立代表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0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申请人范围:以申请获得、变更、合并或者分立、休业、注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 拟设立代表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编号为1100120000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申请增设代表处,应当符合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及已经设立的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的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 代表机构代表为非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2.代表机构代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 代表机构代表在中国境内执业少于规定年限。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
(1)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应当有拟派驻的1名首席代表和拟派驻的若干代表;
(3)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4)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备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省增设代表机构的,已设的代表处应当已经连续执业满3年,并且各代表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中文名称变更: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名称变更;
(2)有变更名称的实际理由。
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英文名称变更:
(1) 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名称变更,如名称变更系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事由,还应当经各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同意;
(2)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
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住所变更: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住所变更;
(2)拟变更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首席代表变更,并授权给拟任首席代表;
(2)拟任首席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拟任首席代表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4)拟任首席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减少代表: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减少代表;
(2)减少代表后应当仍然符合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的派驻代表人数的要。
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增加新任代表: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增加新任代表;
(2)拟任代表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
(3)拟任代表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
(4)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8.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合并: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合并;
(2)合并后的代表机构符合本指南载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9.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分立: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立;
(2)分立后的代表机构符合本指南载明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0.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休业: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休业;
(2)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休业的;
(3)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
1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执业证申请注销:
(1)经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注销;
(2)代表机构依法进行清算,并将债权债务清理完结。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拟设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使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或限制的名称,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文字;
2.代表机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的;
3.代表机构被依法吊销执业执照的,该代表机构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5年内不得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所在的代表机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六、申请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自备 | 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代表处”。 需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2 |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增设)驻华代表机构申请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增派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格式样本下载本指南附件2 | |
3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 |
4 |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 原件 | 3份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出具 | |
6 | 代表机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出具 | |
7 | 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 | 原件 | 3份 | 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 | |
8 | 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受过处罚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拟设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本年度执业责任风险保险文件 | 原件 | 3份 | 保险公司出具 | |
10 | 拟任代表护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3份 | 所在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 | 真实有效,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
外国律师事务所增设代表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 |||||
11 | 已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证明内容:1.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机构连续执业满3年;2.已经设立的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被追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 |
12 | 已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3份 | 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 |
13 | 已设立代表机构住所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 |
2、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合并、分立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格式样本下载本指南附件1 |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2 | 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3 | 拟注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 原件 | 3份 |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 | 提供在合并过程中,拟注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真实有效。 |
4 | 原外国律师事所驻华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该驻华代表机构所属律师管理机构出具 | 真实有效,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休业核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2 | 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审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2 | 外国律师事所驻华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 原件 | 3份 |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 | 真实有效,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或经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构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 原件 | 3份 |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 | 真实有效。 |
4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 | 司法行政部门提供 | 真实有效。 |
5 | 承诺书 | 纸质原件 | 2份 | 申请人自备 | 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90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6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准备所有申请文件后,以纸质件上报省司法厅。
(二)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2点~18:00。
(三)审核
云南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准予许可的,颁发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执业证书可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省司法厅2号楼407室。
2.电话咨询。
(0871)64189011。
3.信函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00。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或云南律师工作系统(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034;
网站投诉: http://sft.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办理流程图

附: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