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2022-07-01来自: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访问次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1月1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申请获得或者注销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 ,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代表机构或执业代表机构住所地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2000的申请事项。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申请人范围:以申请获得或者注销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 ,开展或终止从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代表机构或执业代表机构住所地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2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不予许可的法定情形:

1、该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处的代表在内地执业未达到规定年限。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338号);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申请执业:

(1)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已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2)代表机构的代表为执业律师和港、澳地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3)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证申请注销:

(1)经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同意注销;

(2)减少代表后应当仍然符合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的派驻代表人数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代表处的代表同时在2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2.代表处的代表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代表5年内不得在内地担任代表处的代表;代表处的代表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代表终身不得在内地担任代表处的代表。

五、申请材料

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90个工作日内(3个月内)

承诺办结时限:省厅审核许可阶段:63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准备所有申请文件后,以纸质件上报省司法厅。

(二)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2点~18:00。

(三)审核

云南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准予许可的,颁发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其理由。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执业证书可到省司法厅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

省司法厅2号楼407室。

2.电话咨询。

(0871)64189011。

3.信函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00。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或云南律师工作系统(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查询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034;

网站投诉: http://sft.yn.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件1: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办理流程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附件:附件1: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