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日期:2022-07-01 16:20:00来自: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访问次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 16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机构住所地在我省的申请人。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证书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应以此为准,对于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条件、申报材料不得做任何增减、删改。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机构住所地在我省的申请人。

设立律师事务所前置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相关程序请详阅本《指南》附件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六)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设立人为非专职律师;

3. 设立人未达到规定执业年限;

4.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5.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6.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公布)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十、十五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

全省各州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4.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有二名以上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5.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6.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非专职律师;

3.未达到规定执业年限;

4.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5.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6.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零跑路”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以“在线申请、在线审查(审核)、在线许可、在线反馈、物流投寄”方式办理,即申请人可直接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或‘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注册账号→提交办理申请→州市司法局在线审查→省司法厅在线审核,准予许可的在线出具许可决定→制作证书→通过物流投寄申请人。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5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一)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本《指南》附件1指引申请名称检索;2.在线提交设立申请;3.其他事宜请详阅本指南附件2及附件19。

2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资产证明(本材料可用承诺书代替)

申请人自备(承诺书可下载本指南附件3完善信息后至受理申请机关签章,再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4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自备

5

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下载附件9完善信息并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6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需一并提交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下载附件6完善信息并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二)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章程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本《指南》附件1指引申请名称检索;2.在线提交设立申请;3. 其他事宜请详阅本指南附件2及附件19。

2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需一并提交设立人名单、简历、律师执业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下载附件6完善信息并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4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自备

5

资产证明(本材料可用承诺书代替)

申请人自备(承诺书可下载本指南附件8完善信息后至受理申请机关签章,再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6

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下载附件9完善信息并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7

核拨人员、机构编制及提供经费保障的证明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出具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本所章程、合伙协议;本所基本情况(含已设立分所情况);本所关于选任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会议决议可参照本指南附件7)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本《指南》附件1指引申请名称检索;2.在线提交设立申请;3.其他事宜请详阅本指南附件2及附件19。

2

本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资产证明(该三项证明材料可用承诺书替代)

申请人自备(承诺书可下载本指南附件5完善信息后至受理申请机关签章,再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3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本所出具

4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自备

5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需一并提交派驻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4完善信息并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0)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在线提交变更申请,待云南省司法厅许可后按本附件2《办证流程指南》提示办理变更事宜。

2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1份(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

申请人自备

3

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需扫描正、副本信息并以PDF格式提交)

4

按照拟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交符合本指南《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要求的所有材料

申请人自备

5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原所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会议决议参照本指南附件7)

 

(五)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名称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1)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本《指南》附件1指引申请名称检索;2.名称核准后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在线提起变更申请,待云南省司法厅许可后按本附件2《办证流程指南》提示办理变更事宜。

2

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会议决议参照本指南附件7)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需扫描正、副本信息并以PDF格式提交)


 

(六)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负责人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2)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2. 待云南省司法厅许可后按本附件2《办证流程指南》提示办理变更事宜。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需扫描正、副本信息并以PDF格式提交)

3

分所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所关于选任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该人选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本所出具(承诺书可下载本指南附件5完善信息后至受理申请机关签章,再扫描后以PDF格式提交)

4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会议决议参照本指南附件7)

5

国资所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任命文件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章程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3)

材料要求:1.章程必须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四、十六条规定制定;2.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章程即可生效.

2

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申请人自备

3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新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会议决议参照本指南附件7)

 

(八)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合伙协议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4)

材料要求:1.变更合伙协会须同时变更律所章程,章程必须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四、十六条规定制定;2.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 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2.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即可生效。

2

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会议决议参照本指南附件7)

3

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申请人自备

 

(九)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派驻律师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5)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2. 待云南省司法厅许可后按本附件1《办证流程指南》提示办理变更事宜。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需扫描正、副本信息并以PDF格式提交)

3

本所关于变更派驻律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本所出具(参照本指南附件7)

 注: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应按分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材料。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

 

 

 

 

 

 

 

 

 

 

 

 

 

 

 

 

 

 

扫描件PDF格式

 

 

 

 

 

 

 

 

 

 

 

 

 

 

 

 

 

 

1份

申请人自备(下载本指南附件16)

材料要求: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即所有申请材料扫描后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交,扫描件需保持页面清晰并可下载打印)。

办理流程: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注销申请;2. 待云南省司法厅许可后按本附件1《办证流程指南》提示办理注销事宜。

 

2

注销决议或决定:合伙所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个人所无需提交;分所需由本所提交拟注销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或主管行政司法机关出具(合伙人会议决议参照本指南附件7)

3

注销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申请人自备

4

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申请人自备(参照本指南附件17)

5

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拟注销个人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拟注销合伙所,该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承诺。

申请人自备

 

备注: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同时对其所设立的分所予以注销。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州市审查环节:20个工作日  省司法厅许可、制证环节: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州市审查环节:10个工作日  省司法厅许可、制证环节:10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所有申请事项均可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网址:http://116.52.253.214:8181/lsgzgl/#/login)或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在线办理。

如申请人在线申请有困难的,可携带拟申请事项所需材料至以下受理申请机关由工作人员指导操作。

1. 昆明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昆明市司法局133室律师工作处;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坐第170路公交车到市委站或地铁1号线市级行政中心清风站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2. 昭通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3. 曲靖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曲靖市司法局);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3、5、23路(到珠江源广场往康桥坡方向走400米)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4. 楚雄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5. 玉溪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详路10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602室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交通方式:可乘坐第10、15、19公交车到达市统计局后步行5分钟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6. 保山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89号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7. 红河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120室、215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8. 普洱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交通方式:可乘坐第4、8路公交车(鸿达汽车城站)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9. 大理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

10. 文山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交通方式:可乘坐第5、8、14路公交车(州人民政府站)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11. 德宏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12.迪庆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迪庆州司法局。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13. 怒江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14.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受理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2路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交通方式:可乘坐4路公交车至曼弄枫勐泐大佛寺站庄尖路口直行500米即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15. 丽江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16. 临沧市司法局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审查

受理申请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线审查):  

1、申请材料(包括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在线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退回线上申请材料在线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重新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在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通过云南省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在线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三)审核、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线上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该决定将通过云南省司法厅官网(网址:https://sft.yn.gov.cn/)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如需纸质决定文书的,可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或直接到受理申请机关、决定机关打印。

1.准予设立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完成制证,申请人应按附件2规定的方式领取执业证照。

2.准予变更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内完成制证,申请人应按附件2规定的方式办理证照变更事项。

3.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应在提交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附件2规定的方式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所有申请事项,务请首先向受理申请机关咨询。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昆明市司法局133办公室。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昭通市司法局办公楼4楼。

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曲靖市司法局二楼

楚雄州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科:州司法局二楼204、206室。

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玉溪市红塔区南详路10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602室。

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市司法局办公楼(203)。

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120室、215室。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科: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普洱市司法局一楼律师工作科。

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州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文山州司法局律师科:文山市华龙西路文山州司法局三楼305室律师工作管理科。

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州司法局办公楼三楼。

迪庆州司法局律师科: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迪庆州司法局。

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州司法局办公楼406室。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州司法局办公大楼2楼公证律师科办公室。

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市司法局办公楼203室。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省司法厅2号楼410室。

(2)电话咨询。

所有申请事项,务请首先向受理申请机关咨询。

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电话号码:(0871)63101250。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70)2159291。

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74)3362663。

楚雄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科电话号码:(0878)3023211、3016962。

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877)2013086。

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875)2218919。

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电话号码:(0873)3197016。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79)2189364。

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872)2319415。

文山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电话号码:(0876)2189440。

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电话号码:(0692)2125414。

迪庆州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87)8288015。

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电话号码:(0886)362944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电话号码:(0691)2120900。

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电话号码:(0888)5181734。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83)2136951。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电话号码:(0871)64189011。

(3)网络咨询。

省司法厅:http://.sft.yn.gov.cn/

昆明市司法局:http: //sfj.km.gov.cn

昭通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曲靖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楚雄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科:无

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无

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无

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无

普洱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无

文山州司法局:http://www.wssf.gov.cn/

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无

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无

迪庆州司法局律师科:无

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http://xxgk.yn.gov.cn/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无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无

(4)信函咨询。

所有申请事项,勿请首先向受理申请机关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昆明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昆明市司法局133室;邮政编码:650500。

昭通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昭通市司法局公律科;邮政编码:657000。

曲靖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曲靖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通讯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邮政编码:655000

楚雄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楚雄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科;通讯地址: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楚雄州司法局2楼204、206室;邮政编码:675000。

玉溪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玉溪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详路10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邮政编码:653100。

保山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89号保山市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邮政编码:678000。

红河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红河州司法局公律科;通讯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州司法局120室、215室);邮政编码:661100。

普洱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邮政编码:665000。

大理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大理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邮政编码:671000。

文山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文山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通讯地址: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邮政编码:663099。

德宏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德宏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邮政编码:678400。

迪庆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迪庆州司法局公律科;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邮政编码:674400。

怒江州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怒江州司法局公证律师科;通讯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邮政编码:67319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公证律师工作科;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2路州司法局;邮政编码:666100。

丽江市司法局: 咨询部门名称:丽江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科;通讯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邮政编码:674100。

临沧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邮政编码:677099。

2.咨询回复

即接即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在线方式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省司法厅

纪检监察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厅机关纪委

电话投诉:(0871)64189018;

信函投诉:云南省司法厅厅机关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网站:云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t.yn.gov.cn/)

昆明市司法局

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昆明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1)12388;

信函投诉:中共昆明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南楼148室 ,邮政编码:650011;

网站:云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j.km.gov.cn/)

昭通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昭通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0)2134376

信函投诉:中共昭通市纪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61号

网站:昭通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曲靖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曲靖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4)3362673

信函投诉:中共曲靖市纪委派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289号(市司法局)

网站:曲靖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楚雄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楚雄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7)3023782  

信函投诉:中共楚雄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社区白龙箐村州政法小区州司法局

网站:楚雄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玉溪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玉溪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7)2023668  

信函投诉:中共玉溪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祥路10号(市司法局)

网站:玉溪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保山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保山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5)2192122

信函投诉:中共保山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如意巷89号(保山市司法局)

网站:保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红河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红河州纪监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3)3197249

信函投诉:中共红河州纪监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蒙自市护国路2号(州司法局)

网站:红河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普洱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9)2189380

信函投诉:中共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6号路延长线(区消防大队南侧)

网站:普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大理州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大理州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72)2428032

信函投诉:中共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大理州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

网站:大理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文山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文山州纪委驻政法委纪检组

电话投诉:(0876)2189864

信函投诉:中共文山州纪委驻政法委纪检组

通讯地址:文山州文山市华龙西路5号文山州司法局

网站:文山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德宏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德宏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692)2115196

信函投诉:中共德宏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阔时路56号 德宏州司法局

网站:德宏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迪庆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迪庆州司法局监察室

电话投诉:0887--8223804

信函投诉:州司法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白塔旁

网站:迪庆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怒江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怒江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86)3626253

信函投诉:中共怒江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南路11号州司法局

网站:怒江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双版纳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691)2145524

信函投诉:中共双版纳州纪委驻州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傍山2路

网站:西双版纳州司法局门户网站

丽江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丽江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电话投诉:0888-5100089

信函投诉:中共丽江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

网站:丽江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临沧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中共临沧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投诉:(0883)2129167

信函投诉:中共临沧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网站:临沧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备注:  相关文书表单可直接在本指南最下方点击下载。

 附件1: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


一、服务事项名称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

二、法定依据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我省律师拟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律师事务所的

1.所有发起设立人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通过本人账号登录系统,在“行政申请-->退出律师事务所”进行退所申请;

2.待原执业机构通过律所账号审核同意后为“自由壮态”,即可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使用拟任负责人信息注册拟设立律所账户(注册过程中务请注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均为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添加其他合伙人为发起设立人-->提起名称预核准申请(需拟定5个以上名称); 

3.省司法厅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检索(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名称核准后可收到手机短信提示;

5.提交设立申请。

(二)我省律师事务所拟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所的

1.因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设置需要,需以拟派驻分所负责人作为设立申请人注册拟设立分所账号,即拟派驻分所负责人通过本人账号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在“行政申请-->退出律师事务所”进行退所申请(其他拟派驻分所律师无须此操作,待名称检索通过后直接添加为派驻分所律师);

2.待原执业机构通过律所账号审核同意后为“自由壮态”,即可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使用拟任负责人信息注册拟设立分所账户(注册过程中务请注意选择分所,且,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均为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添加其他拟派驻分所律师为发起设立人-->提起名称预核准申请; 

3.省司法厅于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检索(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名称核准后可收到手机短信提示;

5.提交设立申请。

(三)省外律师事务所拟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所的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拟任负责人账号(注册-->律师-->省外总所在云南设立分所派驻律师-->填录信息-->提交),其他拟派驻分所律师同此步骤。

2.待信息经确认后以拟任负责人信息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注册拟设立分所账号(注册过程中务请注意选择分所,且,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均为拟设立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 

3.名称核准后可收到手机短信提示;

4.提交设立申请。

五、查询服务

可通过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特别提示

务请注意,拟定名称和发起设立人经审核确认后无法更改。


附件2: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办证流程指南

 

为确保全省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和“零跑路”,请遵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事项:

 一、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及变更组织形式许可的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

3.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4.制作证书: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携带所有设立申请人原执业证书及照片一张(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或组织形式许可的还需携带原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至省厅办理新证);

二、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1.在线提交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详阅《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2.待核准后(可收到手机短信息提示)

3.提交变更名称申请

4.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

5.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6.制作证书: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应携带本所原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账务章、本所所有律师执业证及照片一张至省司法厅办理证照变更事宜;

特别提示:务必在申请事项审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照变更事宜,逾期司法行政机关将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三、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的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线查看审批进程,待受理机关审查受理后将原律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需一并提供本所收件人地址、姓名、电话号码)。

如需到省司法厅直接办理,可不用邮寄; 

收件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19号   收件人: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收件人电话:0871-64189011

3.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4.制作证书:准予许可的,省司法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5.送达:证书制作后,省厅将通过邮政EMS将证书投寄申请人指定的收件人,同时由中国邮政向收件人发送手机短信提醒收件(因政务窗口工作量较大,无需来电催问进度,如需直接到省厅自取证书的,可在收到准予执业的许可短信5个工作日后直接到省厅领取,谢谢支持)

特别提示:务必在申请事项审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照变更事宜,逾期司法行政机关将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四、申请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将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账务章上交受理申请机关,其中,个人所可直接提交注销申请;合伙所、分所需将除合伙人、派驻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先办理转所或注销手续;

2.受理机关审查

此阶段无手机短信提示,请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查看审批进程;

3.省司法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

4.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可在收到短信提醒后至云南省司法厅官网凭原律师事务所名称搜索查看注销决定书,如需书面注销决定书的,可到受理申请机关、许可机关打印;

5.办理原律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转所或注销手续。

特别提示:务必在申请事项审结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照变更事宜,逾期司法行政机关将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

后续程序风险的提示

 

申请人:

您好!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单独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司法行政系统下辖行业各单位由司法部统一赋码。

目前的赋码方式会给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造成一定延后,可能会使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受到影响,现就此客观情况对您进行告知和提醒。如您仍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之申请,请详阅《新设律师事务所证照领取指南》及《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新设律师事务所证照领取指南


申请人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后,经云南省司法厅审核并准予设立的,会一并向申请人(律所负责人)发送手机短信提示审核结果,请在收到手机短信后:

一、将所有申请人(合伙人或派驻律师)纸质照片(一张)通过邮政EMS寄至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收件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收件人:云南省司法厅收发室转律师工作管理处

收件人电话:0871-64189011

二、等待电话通知领取证照。

特别提示:因当前赋码方式涉及多个层级相关部门,会给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造成一定延后,赋码进度请咨询新设律所所在地各州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新设必读)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为选刻印章。

二、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部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三、办理银行开户

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四、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完成前述各项开业登记手续后,将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附:附件6: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doc

    附件3: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承诺书.docx

    附件5: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承诺书.docx

    附件7:合伙人会议决议.docx

    附件9:变更执业机构承诺书.docx

    附件10: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doc

    附件1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申请表.doc

    附件12: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申请表.doc

    附件13: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表.doc

    附件14: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表.doc

    附件15: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申请表.doc

    附件16: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doc

    附件17:清算报告.doc

    附件8: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承诺书.docx

    附件18: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申请书.docx

    附件19:关于办理新设律师事务所后续程序风险的提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