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一览表
征求意见范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狱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其中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妇联无修改意见。
单 位 | 原文内容 | 意见建议 | 理由依据 | 是否 采纳 | 情况说明 |
省委 编办
| 第二部分第六条:根据社区矫正法关于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规定,依法建立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在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下设综合、刑事执行、教育矫正(科、股)室。 | 建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求。 | 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和增加 | 修改为:根据社区矫正法关于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的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设置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针对社区矫正主要工作任务在县级开展的实际,要着重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夯实执法基础、强化执法功能,为承担好执法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确保组织机构与履行社区矫正法定职责任务相匹配。 说明:当前,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社区矫正处、科、股已无法满足履行社区矫正法定职责需要,造成监管职责不清晰和落实困难,应当在意见中对机构设置进一步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 |
第二部分第七条: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社区矫正支持和倾斜,配齐配强从事社区矫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力量,确保每个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平均有3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至少有1名专职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 | 删除:“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社区矫正支持和倾斜”“确保每个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平均有3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至少有1名专职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 | ||||
省财政厅 | 第二部分第七条:采取公开择优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建立一支稳定的社区矫正专职辅助人员队伍,确保县(市、区)社区矫正专职辅助人员与辖区范围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10,重点选配专业院校培养具有相应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社区矫正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确保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其中: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专职辅助人员不少于2人,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辅助人员不少于1人;专职辅助人员待遇参照当地政法机关招聘辅警人员待遇执行。
| 建议为:积极探索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等模式,建立由社区矫正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组成的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共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聘用社区矫正专职辅助人员的规定,建议,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等模式,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作为社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补充。
| 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 | 修改为:根据社区矫正法关于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建立一支稳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确保县级社区矫正工作者与辖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配比不低于1:15,重点选配专业院校培养具有相应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社区矫正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待遇参照当地政法机关招聘辅警人员待遇执行。 说明: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及2015年12月21日,由省司法厅、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云司法〔2015〕42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实际及省委巡视组指出我省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进行修改。 |
省财政厅 | 第二部分第九条“建立以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核定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制度,确保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每年监管工作经费不低于2000元,其中:按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占比50%;市、县两级承担另外50%的社区矫正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专项用于调查评估、日常监管、集中教育、公益活动、信息化管理、追逃收监、刑罚执行交通用车等各项工作。根据现有业务装备情况,统筹使用好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逐步配齐社区矫正业务装备,重点配置远程视频督查系统相关设备、卫星定位管理相关设备、执法记录仪、指纹或人脸识别设备、警用装备(执法服装、器械)及其他执法所需设备。 | 建议为:各级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核定。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的社区矫正经费和司法行政其他业务经费,对各州(市)、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必要经费进行必要补助。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8〕57号)中关于“基本支出预算做准做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定员定额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实际情况等编制,保障机构正常运转。项目支出预算突出绩效优先,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确定具体项目的编制方式”的规定,业务专项经费应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核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事权与支出责任有关要求,社区矫正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进行必要的补助。 | 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增加 | 修改为: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的社区矫正经费和司法行政其他业务经费,对各州(市)、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必要经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监管1名社区矫正对象每年不低于1000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核定,但市县两级保障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中央和省级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专项用于调查评估、日常监管、集中教育、公益活动、信息化管理、追逃收监、刑事执行交通用车等各项工作。 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属国家刑事执行制度,不同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工作,监管教育对象均为罪犯,应参照监狱管理罪犯的经费保障方式,明确具体保障标准,避免因经费保障问题,造成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重新违法犯罪。 |
省法院 | 第一部分第二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执法职责” | 建议为: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 与社区矫正法第10条保持一致 | 采纳 | |
省民政厅 | 第二部分第八条:通过公开择优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探索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适宜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的社区矫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建议为:通过公开择优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探索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事宜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的社区矫正服务,纳入社会服务范围... | 未采纳 | 在该部分表述中,“适宜”较“事宜”恰当。 | |
第二部分第八条:根据需要在村一级设置一名兼职社区矫正工作专干,每月适当给予务工补贴 | 建议明确务工补贴经费来源。 |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云办通〔2017〕3号)要求,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因工作需要长期进入社区、并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机构的,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 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 | 修改为:根据需要在村一级设置一名兼职社区矫正工作专干,每月适当给予务工补贴,所需费用从县级社区矫正经费中列支。 | |
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第二部分第十条:“加强与公安、边境管控部门的联防联控” | 修改为:加强与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边境管理部门)的联防联控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