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锅炉废气开展执法监测中,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后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某州生态环境局同意该公司分期(延期)缴纳罚款,该公司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后结案。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5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针对涉案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某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某州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内部审核程序完备,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被处罚公司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至2024年12月30日前缴纳罚款,某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综合考虑已缴纳2万元罚款和公司实际困难,同意该公司剩余的9.3万元延期至2024年10月30日缴清。
三、典型意义
大气环境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超标排放会造成大气质量下降、损害公众健康,甚至影响区域生态平衡。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对排放废气进行监测,整个执法过程严格规范,证据链完整清晰,裁量权适用准确,做到了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同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没有“一罚了之”,考虑企业经济困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处罚超标排放行为,强化了环境质量底线的不可逾越性,既守住了生态底线又兼顾了企业发展。“刚性处罚+柔性帮扶”的执法模式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共治体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