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派出所向某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烟草制品零售点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2日,某综合服务社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1盒(20支)香烟,售烟销售收入23元在公安执法人员和购烟未成年人家长见证下已返还,无违法所得。某综合服务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2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综合服务社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5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本案办理过程中,某县烟草专卖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辨认照片、某综合服务社经营者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和3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证明、指认现场视听资料、在监护人陪同下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外,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援引法条完整具体,准确适用《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云烟规〔2023〕77号),行政裁量适当合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烟草专卖部门通过严格执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执法为民的责任担当。烟草专卖部门通过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锁定违法事实,精准援引法律条文与行政裁量基准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从快速响应到责令退款,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置于首位,既有力惩戒了违法行为,又以实际行动向社会传递“向未成年人售烟零容忍”的坚定立场。烟草专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主动履职,推动形成执法震慑,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无烟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