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饲料有限公司违反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不予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6-03-03来自: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访问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41010,某兽药饲料检测所对某饲料有限公司2024925日生产的仔猪浓缩饲料催肥宝152抽取样品31.5千克进行检验,202411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样品所检项目不合格。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5122日,某县农业农村局适用《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某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标签不规范等违反有关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解析

本案在2025年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本案中,因某饲料有限公司样品抽检不合格,某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后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某饲料有限公司违反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外销售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积极改正情况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调查和研判,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某饲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兼顾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