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饮酒后启动智能驾驶系统,就可以“安全上路”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醉酒开启辅助驾驶肇事
今年2月,周某醉酒后上了自己的私家车,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并设置导航,随即在车内大声播放音乐,倒头熟睡。车辆自动行驶过程中,与晏某驾驶并载乘贺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晏某、贺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的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后被民警拦停。经鉴定,周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240.99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周某赔偿了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判决 犯危险驾驶罪 拘役并罚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上车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在道路上行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案涉车辆驾驶自动化等级仅为L2级(组合驾驶辅助),非全自动驾驶系统,系统仅起到行车辅助作用。按照相关规定,驾驶人必须全程值守,随时接管车辆,驾驶责任主体始终为其本人,不能因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而免除其自身驾驶义务。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饮酒后启动车辆上路,开启辅助驾驶后熟睡,彻底放弃对车辆的管控职责,醉酒状态使其丧失应急接管能力,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指出,目前私家车的“智能驾驶”功能不能阻却涉案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被告人周某醉酒后开启智能驾驶系统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量刑方面,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但其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释法 智驾系统仅为辅助工具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分为L0到L5共6个等级。日常所说的“辅助驾驶”主要指L0至L2级,系统仅提供预警或短暂的横纵向控制,驾驶人必须全程保持监管并随时准备接管。L3级及以上虽被称为“自动驾驶”,但目前合法上路的私家车绝大多数仍属于L2(组合驾驶辅助)范畴。
本案中,周某使用的智驾系统,本质上是辅助驾驶,绝非“无人驾驶”或“全自动代驾”。
智能驾驶系统仅为辅助工具,驾驶人始终是车辆运行第一责任人,负有持续观察路况、随时接管车辆法定义务。醉酒状态下,驾驶人丧失安全操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即使开启辅助系统,其行为仍属刑法意义上的醉酒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
陶琛 王凭 朱述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