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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一份遗产引发两代“继承人”之争 无遗嘱房产给哥哥还是侄女?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4日

  七旬老人离世后,留下一套上海的房产,老人的亲哥哥主张按第二顺位继承,老人的侄女却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代位继承”分一杯羹。这场叔侄对簿公堂的遗产争夺,焦点落在一个时间点上——被继承人死于2020年7月,民法典尚未施行,真的能“穿越”回来撑腰吗?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明确在这一情况下,遗产必须符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这一特殊情形,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继承。

  案情 为争遗产叔侄对簿公堂

  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儿孙小某;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产一套;老三孙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孙某和侄女孙小某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二哥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留下遗嘱,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位序继承人,请求法院判令房屋所有权份额归其所有。

  侄女孙小某则辩称,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是侄女,有权继承叔叔遗产,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判决 适用原继承法而非民法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孙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

  同时,该规定明确,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应该发生在“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特定情况下。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并不符合该例外情形。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孙小某主张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释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

  该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超表示,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并允许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适用,但必须符合按原继承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新旧法律适用衔接时,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法定继承领域,死亡时间决定了依据新法还是旧法来判定法定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影响继承法律关系的核心因素。

  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适用民法典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应当根据原继承法来确定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但过去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人范围较窄,考虑到家庭结构和社会发展变化,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让遗产有更多机会在家族内部传承,更好地实现扶养、育幼等家庭功能。

  而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对此作出例外规定,对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溯及适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也可以适用这一新规则。

  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改变了原继承法的法律规则,可能会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因此,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对此作出了严格限制,只有在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才能例外适用民法典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

  换句话说,只要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仍应按照原继承法处理继承关系,既体现民法典对家庭伦理的保护,也避免不利溯及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陈颖婷 曹赟娴 张景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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