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法治要闻   州市普法   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影像   以案释法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您现在的位置:云南普法网 >> 以案释法 >> 内容阅读
高考期间发生车祸 未能完成后续考试 受伤考生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获支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3日

  高考首日发生交通事故,考生受伤住院,无法继续参加后续考试。事后考生向肇事方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考生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8万余元。

  案情 考试期间被撞索赔精神损失

  2025年6月7日高考首日,12时15分许,参加完上午考试的陈某乘坐父亲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与汪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汪某、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双锁骨骨折、前肋骨局部骨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其中,汪某垫付医疗费5212元和护理费360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4万元。

  经司法鉴定,陈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汪某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系其本人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未达伤残标准,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陈某正参加高考,考试对其个人前途与人生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陈某因事故受伤导致未能继续参加高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结合案发时间、损害后果及各方责任等,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扣除垫付部分,合计还需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68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释法 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一定要有伤残

  高考不仅是无数寒窗苦读学子实现梦想的重要机会,还承载无数家庭的期待与希望。侵权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虽常与伤残等级挂钩,但并非“无伤残则无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认定应综合考量被侵权人伤情、恢复情况以及对生活的影响等多重因素。

  本案判决支持陈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怀。

  周瑞平 黄洁 伍靖

 
热点推荐
Copyright @ 2006-2021 云南普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0821号-3 主办单位: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