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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30余年未领证 男方离世引继承纠纷 法院:继承要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及抚养关系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3日

  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32年,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继父突发疾病离世,名下两套房产引发争议。继子认为,自己与继父生活多年,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理应继承遗产。继父的兄弟姐妹则提出,继子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围绕这笔遗产归属,双方各执一词。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案情 两套房引发继承争议

  沈先生的生父早年过世,他17岁时,母亲和俞老伯相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起抚养沈先生长大,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俞老伯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理应继承遗产,但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并不认可。

  法庭上,法官问了一个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具体是从哪一年开始共同生活的。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沈先生说父母是从1991年4月开始共同生活,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却说是1996年9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自愿、达到婚龄等)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这意味着,如果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同居的,就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1996年才开始同居,双方仅是一段同居关系,沈先生就没有继承身份。

  为证明母亲和俞老伯的同居起始时间,沈先生拿出一份重磅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沈母和俞老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妻子、女儿也跟着一起照顾俞老伯,看病、日常生活起居都是沈家人在照顾。

  这份证明下面,不光有4名邻居的签字,居委会还盖了公章,分量十足。

  除了这份证明,沈先生还翻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他管俞老伯叫“爸爸”,他的女儿叫俞老伯“爷爷”。连俞老伯的身后事也都是沈先生一手操办的。

  判决 构成抚养关系 支持继子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该关系被邻居、亲友所认知和认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

  但光有事实婚姻还不够。沈先生要继承遗产,还得证明他和俞老伯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时候,俞老伯有没有抚养过他;老了以后,他有没有赡养过俞老伯。

  法院调查查明,1991年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一起生活时,沈先生年仅17岁,还在读初中三年级,后来又读了3年职业学校,他的学费、生活费都是母亲和俞老伯一起支付的。后来,沈先生成了家,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

  这份双向付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释法 现行法律不承认 “无名分”的同居继承

  案件审结后,法官就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提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无论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均不产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据此主张继承权。

  法官进一步指出,同居双方若希望彼此在身份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获得法律保障,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或提前订立内容合法、形式完备的遗嘱。否则,一旦一方去世,遗产继承争议往往难以调和,其复杂程度和对抗性,往往远超生前的感情维系。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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