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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生再就业被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3日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须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必要前提,超出合理范围的泛化约定有违立法本意,相关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因过度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而部分无效,判决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情 宠物医院院长跳槽被起诉

  常某入职某宠物医院,工作岗位为医生兼院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常某从某宠物医院离职后两年内在国内不得以任何身份为竞争对手提供劳动或服务,包括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等。如违反协议,某宠物医院有权要求常某全额返还收取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某宠物医院认为常某离职后不久便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并担任主治院长一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常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判决 无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常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驳回某宠物医院的其他诉请。某宠物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以其是否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作为判断标准。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不是限制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利。

  常某作为宠物医生,对动物进行诊疗是其基本谋生技能,而非某宠物医院的商业秘密。该宠物医院要求常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与地域被不当扩张,超出合理边界,不符合现行法律关于竞业限制适用的规定,因此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范围、地域约定超出合理限度的相关条款无效。常某据此获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无须继续履行该部分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判决常某向某宠物医院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驳回某宠物医院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竞业限制避免“一刀切”

  近年来,竞业限制泛化的现象并不鲜见。部分企业随意放宽竞业限制条款,如全国范围、全行业限制、岗位无差别适用等,明显偏离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本意,剥夺或限制了劳动者的正当就业权和生存发展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对竞业限制协议开展实质审查,将竞业限制范围回归至“保护商业秘密所必要且合理”的轨道,这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能因双方已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即当然认定其全部条款有效;应当平衡双方利益: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商业秘密权益,也要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基本就业权利;应当明确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需提供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

  用人单位在设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合理界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避免“一刀切”式泛化约定,确保竞业限制真正服务于保护商业秘密这一核心目的,而非限制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自由。 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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