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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慧:坚持“四个原则”为宪法修改“保驾护航”
稿件来源:厅法治宣传教育处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 23:31:06

        日前,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推荐的张慧律师被选举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次云南律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尚属首次,实现了云南省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从无到有的重大突破。

        3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云南省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张慧针对宪法修改的几点认识作发言。

 



        以下是张慧律师的发言全文:


        关于宪法修改的几点认识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在准确把握我国宪法发展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历史担当。针对此次宪法修改,我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关于宪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此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毋庸置疑,此次修改高瞻远瞩,影响深远,意义非凡。

        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的、深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所以,修改宪法是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二、宪法修改确定的四个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从我们党历次修改宪法的历程来看,每一次的修改都是对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获得的成功经验的总结。把这些成功的宝贵经验用宪法固定下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宪法的权威性,这本身就是我们党的成功做法。这一次即将对宪法的修改,将对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有着根本的保障作用。

        另外,这一次即将对宪法进行的修改,既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为对我国各分领域法律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对我们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

        2、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推进宪法修改。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作为法律人,我们清晰地看到,此次宪法修改是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守程序是法治之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法治精神的恪守。

 
        3、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王晨副委员长在3月5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对宪法修正案所作的说明中介绍,从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以来,不但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而且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外人士、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听取了智库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今天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也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过程。

        4、坚持对宪法做部分修改、 不做大改。

        对可改可不改或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做修改,以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也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此次修改21条,其中11条都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可以说此次宪法修改没有大改。

        三、此次宪法修改的亮点主要包括:

        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共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这些都是人民的呼声;深化国家监察体质改革——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等方面。我重点谈一下对制定监察法的一些认识,因为此次宪法修改的21条中有11条都与该法有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但现行行政监察体系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当前,反腐斗争已经进入制度固本阶段,长期发力、久久为功的反腐机制的建立,必然需要以法治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以习近平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弥补现行监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化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上升为法律,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并且明确监察委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和创新国家监察制度,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良好运行,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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