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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白皮书发布 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稿件来源:云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6:02:35

  9月22日,云南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全面总结过去一年我省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努力补齐的短板和弱项。

  白皮书显示,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全面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体制改革走深走实,实现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司法所行政复议代办点全覆盖,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素质不断提高,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基本完成。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新收行政复议申请4352件,同比增长26.70%。受理3531件,受理率达到81.13%,同比上升11.03%,县级人民政府受理数增速最快、占比最大,占全省案件六成以上。

  收案数量存在差异。2022年,全省16个州市间收案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昆明市新收行政复议申请增幅最大,收案数达1420件,占16个州市新收复议申请总数的35.64%,迪庆州新收仅为16件。

  审理结果稳中有变。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等纠错行政复议决定603件,直接纠错率为18.95%,高于全国13.87%的平均水平,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272件,比重由上一年度的2.90%上升至8.55%。

  监督手段多元有效。2022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66件、行政复议建议书13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74件、办理行政复议监督案件44件。开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专项清理活动,全省61件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已履行59件,8件未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已全部履行,完成率达100%。

  白皮书同时指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基层办案基础薄弱、案件办理质效不高、受理条件把握不准、主渠道作用尚未发挥等问题需要优化改善,并提出下步工作打算和具体措施。

  白皮书显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2021年以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成果予以法定化,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证据规则、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全省行政复议机关机构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得到精准贯彻落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将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紧盯工作短板弱项,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高水平发展。

  白皮书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从2022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3000多件案件中逐级精选出来的,10件案例涉及事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包括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土地征收补偿类、政府信息公开类等,涵盖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商务行政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管理领域。这些案例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2年度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一、某蔬菜合作社不服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某镇人民政府对某蔬菜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344.5平方米建设蔬菜冷库和分拣场的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政处罚。该蔬菜合作社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本案中联合作出处罚存在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不适格的问题;行政处罚涉及的建筑物不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处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有权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法定职权,不能作出超越职权的执法行为。同时,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在全面、客观、公正查明案件事实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注重程序公正、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指导意义。

  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某州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州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收取、重复收取“代理预抵押登记费”和“代理预告登记费”的行为,对其作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96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退还全部多收取款项,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经组织双方调解,某州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准确适用首违不罚规定的问题。“首违不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人性化规定。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实践中,常常在行政执法应该“刚一点好还是柔一点好”之间徘徊,要么过于刚性,过度限制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要么一味强调柔性执法,丧失了行政执法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的本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行政执法应该是“有刚有柔、刚柔相济”“由刚到柔、先柔后刚”。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劝诫,能够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较好。本案对行政复议机关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以及行政机关准确、合理适用“首违不罚”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三、某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续探矿权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的答复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文件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探矿权延续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及时将意见上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越权作出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的决定。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是否许可探矿权延续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自行撤回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的复函。由于申请人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确认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不予延续探矿权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依法办理探矿权延续许可的主体资格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时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职权行使权力或者滥用权力。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和监督,不得随意撤销、注销或者不予延续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若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延续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调查核实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对规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探矿权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具有指导意义。

  四、和某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2020年因滇中引水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经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某县的上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滇中引水工程(某段)第四批次临时用地,后某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某村签订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协议。和某某户系某村村民,其承包土地在滇中引水工程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和某某户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限期交出相关土地。和某某户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重新认定安置补偿金额。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土地,该地块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复的滇中引水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属于临时用地,某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实施行政管理的问题。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之一包括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如果适用依据不正确就构成行政违法或者不当。引发本案行政争议的原因是国家建设工程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有关使用土地的单位与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不能达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约定合理的土地补偿费,达到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目的。某县人民政府因为法治意识不强,在没有对解决争议的方法路径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批准程序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显属于实施行政管理行为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后,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后半篇文章”,协调申请人同意由有关单位对涉案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先行拆除,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达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本案对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五、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员工保某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迅速组织研究被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及时向其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未听取申请人答辩、剥夺申请人申辩权利等程序违法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主动与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核实该部门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协商下,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反复释法析理,被申请人认识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主动在行政复议受理前撤回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最终案件在受理前得到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机关将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的问题。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途径、高效便捷实现案结事了是实现政通人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高效公正、便民为民优势,在行政复议中践行“应调尽调、受案先调”的原则,发挥行政复议能动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在保证公正裁决的前提下前移调解关口,与当事人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主动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群众实质性利益诉求,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节约行政成本。本案对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受理前通过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六、余某某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余某某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拨付使用明细及申请信息公开时的余额。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余某某对不予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涉案项目所在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并非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复议机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其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复议决定要求重新作出了答复,并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余某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认定余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对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是否有合理理由进行审查即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明显不当。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复行为并责令重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到能公开尽公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依法审查、审慎履职,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有法定理由、掌握确凿证据,应当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规定,应当正确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商业秘密、公开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七、张某某、邬某某等5人不服某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信访事项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张某某、邬某某等5人因其直系亲属张某某在云南某医院就诊期间死亡,认为该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涉嫌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和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制度,遂向某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部门针对申请事项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张某某、邬某某等5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对该案信访答复行为是否应当受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存疑先行受理的原则依法予以受理,同时追加云南某医院为第三人。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虽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形式上是以信访事项进行的回复,实质上已经依职权就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人民调解确认和司法确认后,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正确把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关系到申请人能否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对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保障,因此审查工作应当依法、及时、认真地进行。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正确把握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认真做好受理审查工作,把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第一道关。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履职申请后,不加区分地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以信访答复、信访调查意见等代替履行法定职责、实际已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依法将形式是信访处理实质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监督范围,避免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错误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导入信访程序。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采用正确方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正确把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具有指导意义。

  八、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某乡高速路连接线与某国道交叉点附近修建一个加油站,经逐级审批后报至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修建加油站建设项目符合某乡总体规划且实质上属于“十三五”规划未完项目,该项目选址符合加油站数量设置基本指标标准,不予许可决定存在混淆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问题,同时该不予许可决定中告知救济途径有误。经释明,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复议机关指出的不予许可行为存在问题并主动撤销该不予许可决定,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复议案件注重加强与有关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主动提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充分发挥对涉企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向某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析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该部门及时修正错误行政行为、快速弥合政商矛盾,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具有指导意义。

  九、张某某不服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评定残疾等级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张某某因工受伤后向某市(县级)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因公伤残评定申请,该行政机关逐级向某州、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向某州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张某某《不予评定残疾等级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逐级将《通知书》发送给张某某。张某某对作出《通知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张某某从某市(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知悉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通知书》行为,虽然形式上《通知书》行为是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下级作出的内部行为,但内容上对申请人能否评定残疾等级作出了决定性评价,内部行为的外化已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针对《通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中仅引用了国家有关部委对个案的答复意见,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省级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对残疾等级评定审核的期限为6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收到上报材料至2020年6月5日作出《通知书》明显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复议机关以《通知书》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了撤销《通知书》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外化影响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可以以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关系到该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和可诉性,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行政行为是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不能仅凭形式要件简单作出判断,应当主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实际对外发生效力、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中,某省退役军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通知书》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但该行为已被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知晓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属于内部行为外部化情形。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遵守法定时限。本案对行政复议机关准确认定内外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十、某种禽有限公司不服某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某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种禽有限公司外排未经无害化处理废水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种禽有限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排污行为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复议机关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复议机关以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处罚明显不当为由,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金额由50.1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万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要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变更等纠错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的,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中通过适用正确的依据直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其中适用依据错误的部分,既提高了行政复议效率,又能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本案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决定形式具有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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