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赵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赵某有祖遗房产三格,因历史原因被登记为公房并安排困难户居住。2006年相关部门为赵某办理了其中两格偏厦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一格暗房因有居住人未明确权属。后赵某对案涉三格祖遗房屋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无法提供权属证明资料,不符合办理条件而无法办理。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信访材料,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认为其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托该市建立的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经向申请人释明后,该事项从信访导入行政复议程序。在了解申请人办证的难点堵点后,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了指导协调,督促被申请人主动调查取证并公示,最终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结案后,申请人专程写信向复议机关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导入行政复议渠道,是推动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和信访法治化的重要路径。本案中,复议机构与信访部门积极配合,引导群众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诉求,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申请人核心利益诉求,对行政机关加强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职,最终使申请人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对于加强信访与行政复议有效衔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了示范作用。
二、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第三人陈某因申请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其2868元工资,向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拖欠陈某1个月工资,遂向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份法律文书。申请人不服,对上述法律文书逐一申请行政复议,并对其中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系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为实质化解矛盾,复议机构依托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联合该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调解,最终申请人向陈某支付了工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主动改正且存在“首违不罚”的情节,撤销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同时,申请人还一并撤回了已在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多个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协同化解问题。本是数额不大的劳动报酬纠纷,但因用工双方心结积压,导致争议转变为企业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反复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复议机构找准症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联动,最终实现溯源解纷,既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推动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本案对于通过行政复议协同联动多元解纷力量,推动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同步化解,防止程序空转具有示范意义。
三、庄某某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庄某某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某区2019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构听取申请人意见,了解其真实诉求并非对土地征收有异议,而是希望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其拆迁房屋补偿争议。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赴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分别与申请人、当地政府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帮助申请人解读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和有关补偿安置政策,并对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弥补的意见建议。最终申请人与当地政府部门就拆迁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部门将补偿金额兑付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问题,事关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且利益主体较多,社会关注度大。复议机构并未“就案办案”,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申请人的实质诉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将调解贯穿始终,为申请人和当地政府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实现了争议的实质化解,彰显了“个人权益不受损、公共利益不阻滞”的双赢理念。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基层规范征收程序,达到了“以案促改”的效果。
四、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某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系某地重点民营企业,2013年获得某地块使用权用于建设幼儿园及商业体,项目获批后经历了调规、司法查封、破产重组等过程,持续处于停工状态,破产重整方案通过后该项目拟启动复工。因该市2022年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投资项目备案权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集中行使,申请人据此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申请项目备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认为该项目原有立项手续和规划实施开发期限已失效,需要以新建项目重新提交备案材料,但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局拒绝提供备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申请,复工停滞。申请人遂以上述四部门为被申请人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的核心为项目是复工复产还是新建项目。为搭建调解平台,复议机构组织申请人和四被申请人召开座谈会,厘清事实脉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四被申请人最终均认可项目属于复工复产,申请人无需重新办理投资项目备案,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随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为申请人办理了许可证,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目前,该项目已全面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纷化解,案涉房地产项目从启动到复工长达十余年,有关主管部门职权发生变更,客观上对企业办理许可证造成了困难。案件办理中,复议机构统筹调度各类行政资源,加大复议调解力度,妥善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推动项目复工复产。本案的妥善解决,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和重点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实质解纷的制度效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五、某经贸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摘要】王某某系申请人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工出差至缅甸佤邦地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身亡。而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外国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的症结在于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域外公文的证据证明力问题。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申请时未考虑死者境外死亡的特殊性,对相关政策规定理解不到位,补正要求不明确,导致申请人无法补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认定不清,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指出问题所在。同时,因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系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要履行证明手续后才能作为申请的依据,复议机构指导申请人完成相关材料证明程序,并重新提交申请,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王某某为工伤,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工伤认定部门规范履职问题。案件办理中,复议机构及时指出行政机关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时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准确把握工伤认定条件的建议,推动源头防范行政争议;同时,查明事实、找准症结,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说明和解释,指导申请人完成认证,最终有效解决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本案对于妥善处理域外证据,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有示范意义。
文章来源丨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