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和废止〈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19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6年8月3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和废止《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修改《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强化对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监测管控。”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修改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三项中的“加油站等”修改为“加油站、采油厂等”。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废止《云南省澄江动物化石群保护规定》(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转自丨云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