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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亮“钢牙”
稿件来源:云南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16:37:34

□ 记者 张蝉

  环境,是地球上的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于环境保护的认知,可以大到对江河水域的治理,也能小到节约用电节省能源。近年来,由于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治理带来的一系列危害已经警醒了大众,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2015年,国家加强立法惩戒破坏环境行为,强化法律执行力,“用法治污”,对《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了修改,使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治更加全面、更有实效。其中,对违法企业或责任人使出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公开信息五大“杀手锏”,从根本上让抱有侥幸心理的重利“商人”难逃法网。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取得了良好成效。

  本期《以案释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曹俊、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马钘将解读新《环保法》实施一年中,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环境污染行为取得的成效。

  【案例】

  企业心存侥幸偷排污水

  2015年4月,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在开展突击检查工作中,对曲靖市罗平县城附近的一家冶炼企业进行暗访,发现该企业的污水处理厂接出了3根可疑的软管。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有一根白色软管接入提升泵中,从回水池里直接抽取污水流入围墙边的一条河流中,而该河流是罗平县城附近的农灌水渠。另外两根软管则将清水汇集池和深度处理池中的水直接排放到了与厂区一墙之隔的河道内。

  根据法律规定,该企业的生产废水不能排出,必须全部回用。经调查,执法人员了解到,该企业以往并没有私设暗管排污的行为,但最近因为污水处理系统正在检修,企业工作人员便怀着侥幸心理在下班时间私设暗管,悄悄排放污水。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出现因污水处理系统故障暂时无法处理污水时,应暂时停产,减少后续废水排放,待系统维修好后再继续生产,但该企业为了避免停产损失,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过不正当途径排出污水。

  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决定对该企业处以六万元罚款,同时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的两名负责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释法】

  大力惩处随意排污行为

  对于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结果,是依据两部法规进行的判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私设排口、私设暗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并由环保部门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后责令拆除暗管。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63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由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责任领导或责任人,处行政拘留。

  【亮点】

  新《环保法》有五大亮点

  《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9年12月26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环保法》通过并开始施行。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保法》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后,呈现出了区别于过去的立法思想和实施效果。马钘表示,《环保法》的修订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过程,具体体现在其五大亮点中。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创新。新修订的《环保法》从指导思想上,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写到了法律条文当中,之后,又将保护环境上升为基本国策,对环保优先还是经济发展优先做出了重新选择;第二,对违法排污打击的力度有了大幅提升;第三,新《环保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作为法律的一章,让公众监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体现了环境民主;第四,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新《环保法》对应当办理环评手续但没有办理就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出了“没有批准项目环评的,不得开工建设”的严格规定;第五,新《环保法》将国家对生态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实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

  【定位】

  史上最严《环保法》

  实施一年有余的新《环保法》,通过整治力度和监管强度的展示,被业内人士称为“一部有着‘钢牙利齿’的法律”和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曹俊表示,之所以给新《环保法》这样定位,是因为它在环境监管和处罚手段上出了不少“硬招”。

  首先,对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但拒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按日计罚。按日计罚,具体而言,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例如,根据旧的《环保法》,对一家大气超标排放企业罚款十万元即可,但现在,企业被处罚后,如果环保部门在30天之内进行复查,仍然发现有超标情况,就会启动处罚金额按日计罚,即以第一次处罚的基数乘以复查发现超标的天数,为此企业可能被罚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曹俊表示,2015年,陕西省环保部门针对一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电厂,开出了1580万元的罚单,成为全国有史以来第一张“天价”罚单,轰动全国。相比之前,现在的罚款数额几乎没有上限,因此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非常大。

  其次,法律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加强了环保行政强制手段。对于执法现场发现的违法企业有可能会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有权对该类企业的关键设备和设施进行现场强制扣押、查封。

  再次,针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反复超标、长期超标仍治理无望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产停产。此前,《环保法》对于该类现象的处置,需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后才能实施停产整治或关停。新《环保法》实施后,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该类情况,可以责令下达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处罚。曹俊表示,具体而言,假如一家企业原本一天生产1000吨产品,被限产停产后,每天只能生产500吨产品,如果生产500吨产品仍然出现超标,就会被责令停产,予以整治。一年来,这一强制性的惩治手段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此外,要求企业所有环境信息必须根据每年的公开期限按时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包括环境治理、现场监测以及被处罚信息,同时还要求环保执法部门对企业所有的监管信息全部公开。曹俊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期待上市,而上市需要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如果企业的负面信息被公开后,对其融资、贷款、上市的影响非常大,因此,这一手段可以让违法者处于被全面监督的环境中,同时也能对企业起到制约、震慑作用。

  最后,将对产生环境污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对企业处以罚款后,同时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具体操作工作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5至15天处罚。可以说,行政拘留对企业和违法者能够起到最大化的震慑作用。

  【成效】

  打击违法成效明显

  新《环保法》自实施之日起,就被寄予了厚望。一年来,新《环保法》各项主要制度和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打击了多个严重违法行为,成效明显。在针对新《环保法》发布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中,6所高校的环境法专家总结出了五大成效。

  成效一:

  “查封扣押”去除“有令不行”顽疾。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前,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其他环保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因此,当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者转移违法设备,销毁违法证据。但在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之后,据环保部公开的信息统计,仅在2015年,全国范围内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总数就达到4191件,平均每天有11家企业被查封、扣押,这些措施改变了长期以来环保执法有令不行的顽疾。

  成效二:

  按日计罚,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此前,我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基本上实行“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导致出现一些违法排污者宁可被一次性罚款也不停止排污的现象。但新《环保法》实施按日计罚后,明确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规定有效改变了以往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但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的“两高一低”现象。据统计,2015年,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5件,罚款数额高达5亿余元。经过抽样调查,实施按日计罚后,处罚后企业的改正率在8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5%以上。

  成效三:

  加大刑事追究责任,环境执法有后盾。据了解,在新《环保法》实施前的10年间,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到1%,但新法实施后的一年中,全国范围内实施移送行政拘留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85件,真正实现了损害担责,使违法企业与个人感受到了新法的威力。

  成效四:

  环评区域限批、限产停产遏制严重违法行为。过去一年来,国家不予环评审批的项目占总数的13.2%,涉及总投资1170多亿元,各省(份)对32%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予补办手续,仅一年的限批,就占到9年来总数的16.7%。2015年,全国共实施查封扣押4191件,适用停产限产措施案件3106件。

  成效五:

  环保督政问责,倒逼地方整改。环保督政问责制度得到强化,主要包括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综合督查和环保督察等措施。国家层面,环保部共约谈16个市(自治州)和2个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地方层面,共对163个市实施综合督查,对31个市领导进行约谈,对20个市、县实施区域限批,对176个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链接:

  我省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1197件

  截至2016年6月,我省共出动监察人员143085人次,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例1197件,共处罚款4640余万元,查处适用新《环保法》的违法典型案例139件。其中,对38家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51家企业实施限产停产,8起案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34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对8家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同时,与省公、检、法等部门建立起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合力。

  曹俊表示,2016年是新《环保法》强化实施的一年,下一步,我省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司法联动,查办典型案件,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屡查屡犯的重大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二是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第七督查组在我省督查期间交办的大批举报信访案件,针对每一个问题线索,严肃、认真的依法查处,确保每一起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信息公开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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