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召开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深入做好《规定》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就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刘宗根,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徐云,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江天。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驻滇新闻单位和省内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以及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欢迎大家光临!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一是请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刘宗根发布新闻;二是请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徐云,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江天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有请云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刘宗根,介绍《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出台背景、重要内容等有关情况。
刘宗根: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长王予波同志签署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向社会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下面,按照新闻发布会的安排,我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相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出台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更加健全完善。我省历来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省委、省政府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行政裁量权基准、涉企行政检查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但目前工作中还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同时,通过立法,将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为制度性成果,推进我省行政执法事业的发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5章55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其他规定、监督和责任、附则。
(一)全流程规范行政执法一般程序。《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先后顺序,对管辖协助和回避、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听证、决定送达和归档,分五节进行全流程规范,确保程序统一、流程规范。此体例既便于我省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程序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也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目了然”掌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细化规范我省行政执法活动。
(二)针对性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结合我省行政执法实践和存在问题,《规定》第三章“其他规定”,进行了针对性规范,既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又兼顾各行政执法类型的特殊性。针对行政许可,固化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实践做法,方便当事人办事;针对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案件办理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针对行政强制,强调了行政强制的审慎性,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行政检查,结合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建立行政检查计划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针对行政征收征用,细化规定紧急情况下即时决定行政征收征用的程序,规范行政征收征用的实施;针对行政给付,规范行政给付的作出、变更、实施、撤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将行政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方位监督体系。《规定》对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进行了规定,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的“内部监督”进行了规定,构建了我省针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实施。
(四)明确法律责任,确保《规定》有效实施。《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让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行政执法权力依法规范行使。
(五)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衔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刑衔接”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中进行细化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衔接的要求,探索性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有效衔接。
(六)强化我省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省统一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作为我省“区块链”建设重点信息化项目,发挥着信息化驱动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推广运用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的职责,切实推动全省行政执法领域信息共享和数字赋能。
关于《规定》的具体条款,各位记者可以参阅纸质文本,也可以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便于大家了解掌握《规定》的全面内容。
三、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只有把法律交给人民,使法律成为人民手中的武器,才能形成强大的群众监督力量,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请各位记者朋友,以这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规定》,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规定》的知晓度。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学习,准确掌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推进《规定》落地见效,切实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为法治云南建设贡献力量。
我的介绍就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宗根厅长的发布。
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
法治日报记者提问:《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内容方面有哪些突出特点?
胡江天: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刚才刘宗根厅长介绍了制定《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背景情况。我就《规定》内容方面的突出特点作介绍。《规定》是我省首部全面规范全省行政执法程序的省政府规章,在制度设计上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覆盖范围更全面。将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分别规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纳入适用范围,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全领域覆盖;二是程序要求更细化。对立案、回避、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等关键执法环节作出明确时限和操作要求,着力解决“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等问题。比如,明确立案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组织听证的时限为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等规定。这些“数字条款”让提高执法效率有了硬性标准,为行政执法提供清晰操作指引;三是数字赋能更凸显。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统一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共享提升执法效率、强化执法监督,从立法上推进数字化监管,实现行政执法过程可追溯、行为可监督。
云南法治报记者提问:《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制度设计?
胡江天: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规定》最核心的立法宗旨就是“执法为民”、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制度设计中:一是强化诚实信赖保护。《规定》首次将行政法理论中占重要地位的诚实信赖保护原则在我省政府规章中明确,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生效的执法决定。如果因变更决定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这样规定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保障行政执法的稳定性,构建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保障陈述申辩权。《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不得拒绝或者变相剥夺。经复核成立的意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全面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表达权。三是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情形和审批流程,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有关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结合实际行政执法需要将回避人员范围扩大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以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同时,明确了回避决定的作出时限和权限,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提问:在破解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管辖争议”和“执法协助不畅”难点方面,《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徐云: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管辖权争议、执法协助不畅是基层行政执法中的常见痛点,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规定》针对行政执法中的管辖冲突和协助障碍,一是明确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两个以上部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自争议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的途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通过明确的时限和程序要求,避免行政执法中出现“推诿扯皮”“多头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二是细化执法协助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协助请求,请求应当载明协助事由、事项、方式和结果反馈期限等关键信息;被请求部门若认为协助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若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请求部门。避免请求部门向被请求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后出现“杳无音信”“石沉大海”的情况,确保执法协助有章可循、高效衔接。
云南网记者提问:当前社会各界对“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等行政执法理念关注度较高,请问《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在落实这些执法理念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徐云: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规定》立足我省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将这些执法理念贯穿行政执法全流程,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部分作要求。一般来说,法规性文件的总则部分规定的是纲领性内容。《规定》在总则中强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必要、适当、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这一原则要求为“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避免过度执法。二是在执法过程中作要求。《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公正、及时收集证据,禁止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明确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方可采用,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为实践“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奠定程序基础。《规定》还明确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直接体现“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的“最小侵害”原则,从源头上限制行政强制的滥用。要求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涉案财物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即使确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既防止因强制措施滥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又彰显执法温度与执法权威的平衡。三是在检查方式上作要求。《规定》明确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优化行政检查模式,限制现场检查频次,有效减少执法扰民,是“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执法理念在日常监管中的具体落实落地。同时,确立“非现场优先”的行政检查原则,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
主持人:今天发布会的记者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也特别感谢三位发布人带给大家的政策解读和权威发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进行充分、全面、准确地解读和宣传,持续关注、全方位宣传好、报道好我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成效,为云南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媒体力量。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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