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围绕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总目标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与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要求,要及时启动《条例》修订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研究修订《条例》,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将《条例》由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突出三大导向:一是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通过明确申请范围、优化办案机制等,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制度可操作性。总体看,《条例》修订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条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的要求,强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压实行政机关参加支持行政复议调解的责任。明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打消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调解的后顾之忧,引导其理性协商、坦诚沟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强化对行政机关的解纷要求,规定自行纠正的时限、方式以及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后申请人仍坚持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办理程序,鼓励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存在问题的处罚决定,推动行政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更加注重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推动加强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约谈、通报、错案讲评、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减少争议产生。
二、强化监督依法行政制度功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条例》通过明确适当性审查具体规则、细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规范附带审查机制等,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纠治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功能。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是区别于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优势,总则中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的认定标准,推动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审查纠错力度。通过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确保公正、高效办案,明确提级审理的适用情形和程序,建立合并审理制度,完善证据规则,补充规定当面询问等调查取证方式,明确现场勘验、鉴定的具体要求,切实保障案件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细化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无效等决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的针对性。要求加强行政复议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刚性,形成监督行政执法的工作合力。
三、健全便民为民制度机制,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进一步拓展便民为民举措,要求通过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同时明确线上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促进更多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强化对公民切身利益相关行政争议的吸纳能力,在入口端细化侵犯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开除学籍、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以及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满足群众行政复议救济需求。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适用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统一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法律适用标准,让更适合通过复议途径解决的纠纷及时进入复议程序,高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优化申请期限计算规则,区分不同送达方式以及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强化针对行政赔偿决定的复议纠错刚性,要求对于能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复议决定;对于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可以作出变更决定,一次性化解行政赔偿争议,切实回应民生诉求。
四、明确涉企权益保障有关规定,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聚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有关制度作出明确。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为行政复议范围,通过纠正上述行为,切实破除企业因失信引发的融资受阻、市场准入受限、声誉受损等发展难题。明确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通过加强对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个案纠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隐性壁垒。规范特殊经营主体的行政复议参加人资格,明确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申请人资格确定规则,为相关经营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明确指引。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协议类型,并规定了责令订立、履行行政协议等行政复议决定方式,倒逼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切实保障企业投资等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保障制度机制,夯实行政复议发展基础
行政复议的领导保障机制关乎行政复议长远发展,《条例》从多个方面强化领导保障机制,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对实践中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的做法提供制度支撑,有利于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健全指导监督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并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加大对行政复议人员履职保障力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履职办案,对报复陷害行政复议人员等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鼓励担当作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价值在于践行。《条例》施行后,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全面落实《条例》规定,严格依法履职,切实将《条例》制度规定转化为社会治理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效能,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