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布2019年—2021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日期:2022-11-16来自: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访问次数:


一、某国际高中、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云南某国际高中、云南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进行招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恶意终止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董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该国际高中及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两个条文明确处罚的对象为“民办学校”,而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某国际高中的主办方云南某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处罚对象无法律依据;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调查且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依据全部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提交的报告,属于无合法证据支撑作出行政行为;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复议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撤销了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是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基石与保障,证据制度是行政处罚法律程序的核心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特别是依法收集对违法事实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作用的证据,不能仅凭下级部门情况报告片面主观认定违法事实,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指导意义。

二、戴某明不服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戴某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戴某明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戴某明在“是否已经将乘客送达指定地点”的事实上,存在询问笔录和戴某明本人事实陈述不一致的争议,但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现场询问的执法记录视频进行证明,根据行政复议举证规则,不利后果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撤销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依法保存证据的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纳入法律明确规定。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无论文字和音像都要完整记录,科学保管存储,确保执法数据的原始、完整、可回溯,保证执法证据的效力和案件办理质量,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本案对行政机关落实“三项制度”,保证执法规范、减少执法争议,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三、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发前已就设备调试运行的事项向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且案发当日出水口在线监测日报表显示未发现出水质超标的情况,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规定,某给排水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同时,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未依法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且未严格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复议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撤销了某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对某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中遵循法定程序查清案件事实进行处罚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深入查清查透相关涉案事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有管理监督义务,在出现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义务、排放是否达标,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处理。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强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高效办理处罚执法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胡某英不服某州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案情摘要】胡某英向某州人民政府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胡某英认为某州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某州人民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胡某英提供的邮寄凭证及邮件跟踪查询显示已经成功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州人民政府以其工作人员未当面签收该邮件为由称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确实未收到,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鉴于行政复议期间,某州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将相关政府信息提供给胡某英,复议机关作出确认某州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时效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对人民群众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的接收机制,避免因内部流转和审批导致办理时限超期,影响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行政机关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接收处理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通常来说,人民群众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及材料,应当以行政机关收发科(室)签收时间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人民群众采用当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方式,应当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收时间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除上下级和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转办、批办等特殊情形以外,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流转和审批完成时间不能作为法律时效起算点。本案对行政机关规范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材料,依法及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具有指导意义。

五、杨某良不服某区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

【案情摘要】杨某良认为某区人民政府错误将应属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颁发给第三人赵某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要求将案涉土地恢复登记在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证上,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赵某升退役后被安置在造纸厂工作,户口为城镇户口。2018723日,某区人民政府颁发给赵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颁发给赵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确认行为时,没有尽到对赵某升是否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同时也未提交颁发给赵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据“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杨某良请求将案涉土地“杨梅树岭干1.84亩土地”恢复登记在其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主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区人民政府向赵某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驳回杨某良“请求将杨梅树岭干1.84亩土地面积登记在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证”的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正确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问题。行政机关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事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当依法审查承包方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资格,避免错误向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主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对行政机关履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六、许某峰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案

【案情摘要】许某峰购买云南某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滇池龙岸项目商品房后,认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备案行为。复议机关审理认为,云南某地产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消防验收材料,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公司开发的滇池龙岸(南地块)十六区、十七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该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案某地产有限公司造假行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许某峰作为该地产项目房屋购买人,与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虚假申请材料作出备案证明书的行为,但因涉案项目已有80多户业主接房,若撤销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将会对已接房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并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案涉房屋所属项目已基本完成消防验收,不宜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关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更关系到建设单位及众多购房业主切身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验证审核。行政复议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时,既要做到依法监督违法行政行为、及时救济利害关系人权益,又要尽量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指导意义。

七、某县供电局以及粟某、周某城、刘某惠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情摘要】某县供电局因其员工周某华被发现猝死在供电所休息室内,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供电局及周某华近亲属栗某、周某城、刘某惠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周某华生前系某县供电局下设供电所职工,周某华于202016日至12日按照单位安排值班,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辖区、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202019日下午,周某华等人外出完成抢修工作返回到供电所休息室待岗;110日上午,周某华被发现仰面平躺在休息室地上不省人事,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排除周某华外伤、醉酒可能,确认周某华已死亡,推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涉案供电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周某华202016日至12日值班期间未离开辖区,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联络通畅,已经按照值班要求履行值班职责,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周某华死亡原因为猝死,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犯罪、醉酒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工伤认定判断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视同工伤的认定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时送医抢救等多个条件。实践中,对视同工伤的情形要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工作性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解释,不能“一刀切”地简单依照法律规定的每天八小时来认定“工作时间”,也不能一概将“工作岗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场所。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八、某园艺有限公司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摘要】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的部分苗圃位于征收范围内。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云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对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苗圃相关设施作出《面积测量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某县人民政府据此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范围内涉及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经营性苗圃的补偿费、迁移费未依法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且该评估报告未对被征收面积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作评估和相应说明,无证据证明向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该报告。同时,某县人民政府未提供作为补偿依据的《面积测量报告》制作人云南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勘测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测量资质的证据;界址点的确定由当地村民小组和街道办事处人员现场指定,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未派员到场实际丈量和签字认可,无法提供已经通知而云南某园艺有限公司拒不到场指认的相关证据也是本案行政行为作出中存在的问题。复议机关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作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论证并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才能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上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调查登记和价值评估等法定程序前提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才合法有效。本案对行政机关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九、洪某海、洪某得、洪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案

【案情摘要】洪某海、洪某得、洪某认为第三人洪某乔、洪某国、洪某明侵占其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720平方米建盖房屋,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认3名第三人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享有使用权。洪某海、洪某得、洪某3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某县人民政府未对争议土地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即未明确争议土地的范围、四至界线、未对争议土地的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仅根据洪某海、洪某得、洪某主张的面积“约720平方米”作出处理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后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为依法、合理、公正处理争议提供保障。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确权决定,防止作出认定行为后不仅原有的争议未得到解决又引发新的纠纷和争议。本案对行政机关处理土地类权属争议案件、化解因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十、某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案

【案情摘要】昆明某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对某市一起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向某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该部门于2019226日作出《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对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在该起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在开标当天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但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也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属于对案涉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未进行深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复议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市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行为,责令其查清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不得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随意修改,若确有必要修改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同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采购行为依法处理。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十一、赵某不服某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

【案情摘要】赵某在云南某电信公司办理了“信用购机用户0元省内手机上网不限量叠加包”手机套餐服务,后查询发现该套餐已自动变更为“信用购机用户0元国内手机上网畅享叠加包”,遂向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请求认定云南某电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依法查处。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赵某反映电信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与其本人无利害关系的举报而非投诉为由,于20219月向赵某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赵某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赵某向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举报材料中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类内容,赵某认为在使用电信公司手机号码有关套餐服务过程中发现电信公司未与其协商擅自更改套餐,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责令电信公司恢复其原套餐,属于投诉行为;赵某认为电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请求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属于举报行为。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将赵某的请求笼统归类为“举报”而没有区分“举报”“投诉”分别进行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某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与赵某无利害关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区分处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区分的关键要看行政相对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相对人因自身合法利益受损请求行政机关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属于投诉,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反之,行政机关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就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统一投诉举报立案受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十二、某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案

【案情摘要】某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9108日向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新增省、市、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该部门当日受理申请,并于2020113日以包车市场供大于求、行业矛盾突出为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某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9108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020113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超出了法定期限,在此期间也未履行延期许可的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同时某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管理法定职责过程中,在未对当地客运市场情况进行详尽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的前提下,认为包车客运市场供大于求、行业矛盾突出的结论无法得到佐证。复议机关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做到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实质审查中,要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在进行充分调查掌握客观数据的前提下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确保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性、科学性、严谨性、全面性。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十三、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探矿权证案

【案情摘要】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市报纸上公告注销其持有的探矿权证,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属地矿业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是适格的被申请人;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交过探矿权证延续登记申请,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因此,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在案涉矿权有效期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为由,公告注销申请人探矿权证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注销涉案探矿权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并向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示明其请求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许可登记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许可证的问题。依法登记的探矿权受法律保护,依法行政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注销已经生效的探矿权行政许可,若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予以注销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该案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履行撤销有关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十四、白某明不服某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案

【案情摘要】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某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某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某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某分局(以下简称4部门)认为白某明存在养殖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和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通知书》,要求白某明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白某明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4部门按照某县委深改办制定的养殖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在行政复议法定答复期限内,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

事处进行了答辩但未提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其他3部门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复议机关以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主要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其他3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没有证据和相关依据为由,撤销了4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共同作出行政处理的合法合理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应当在查清主要违法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合法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依法各自作出行政处理。如果共同作出行政处理的,该违法行为必须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且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同时,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围绕各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履行各自行政处理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共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本案4部门均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说明联合执法程序不合法、不规范,联合执法效果不好人民群众认同度不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认为“人多势众”就合法合理,忽视行政执法合法性、规范性。同时,对于多部门联合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案对规范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十五、王某连、刘某青不服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更正通知案

【案情摘要】王某连、刘某青认为第三人刘某清、刘某(曾用名孙某梅)隐瞒事实申请初始登记、办理产权证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权利人进行更正。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以登记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且王某连、刘某青并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涉案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为由作出《不予更正通知》。王某连、刘某青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在原户主旧房宅基地的基础上翻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仅根据第三人刘某清、刘某提交的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即办理了初始登记,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情形。同时,某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翻建前的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鉴于案涉房屋已经被拆迁,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不予更正通知》,并确认涉案房产证的初始登记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以外,还应当对其提交有关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与他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时,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和利害关系人主张事实相互矛盾时,还可以根据法定条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本案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职责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