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云南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举办人民监督员交流培训暨现场座谈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协作配合、细化措施,学习贯彻《规定》,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各项举措精准落地,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云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出席会议,通报全省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介绍《规定》起草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对贯彻落实进行安排部署。
许绍政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顺利推行。要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深入领会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把握制度定位、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创新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通过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督查检查等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高效协作、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统筹协调,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为人民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创造必要条件。要加强对下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正确方向。要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在规范检察权行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捕诉一体”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全面确立、“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初步形成,以前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该《规定》内容变化很大。一是拓宽了监督范围;二是丰富了监督方式;三是细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四是从实际出发对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层级、人数要求作了灵活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