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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制发相关规定 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

发布时间: 2023/12/19 22:08:24
来源: 云南法制报


日前,云南省民政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政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印发了《云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推动全省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

《规定》共七章七十四条,从总则、一般规定、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和附则等方面对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全流程规范。第一、二章为总则和一般规定,介绍了制定《规定》的依据、意义,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管辖权、相关回避原则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定等;第三章为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形、实施步骤、执法文书、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第四章为普通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审查整理、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法制审核、作出决定、送达与公开等7个环节对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全流程进行了明确;第五、六章为行政处罚执行和案件终结,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涉及的罚金收缴、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和结案归档等进行了明确;第七章为附则,对《规定》中涉及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对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均适用《规定》。

就《规定》制发的相关工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于2023年7月起草《云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在征求全省民政系统、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8月25日通过云南民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1日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司法厅、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有关专家和律师对文稿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经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结合各方意见对文稿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审稿)》,经10月20日省民政厅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规定》亮点内容突出

《规定》主要突出以下四项重点工作: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了2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严格了行政执法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涉及民政工作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在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社会救助、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彩票管理等方面赋予了各级民政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在日常工作和实地执法监督中发现,全省民政系统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会执法”的情况,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民政部仅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其他业务领域还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因此,制定出台本规定,有助于规范民政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指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新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责令改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第五条强调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结时限,民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起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规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严格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结合《云南省民政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规定》第五十三条再次明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此规定对合法性审核适用范围作了扩大解释,明确民政部门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均应进行合法性审核。

合理确定管辖权。《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民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民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规定》中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与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一定差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从民政各业务综合考虑,管辖权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更为合理,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但为与民政部规章相衔接,《规定》第七条对管辖权的表述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该规定的落实,下一步,省民政厅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各级民政部门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有关程序要求和操作规范,规范行政处罚流程,做到“敢执法”。常态化开展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实操培训,提升全省民政系统干部队伍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做到“会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数据汇总分析、评议考核、合法性审核、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开展经常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