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怒江州贡山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民族立法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发布《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为保障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部自治条例改变了贡山面貌
贡山国土总面积4379.24 平方公里,辖三乡两镇26个村委会、3个社区,总人口3.8万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6.4%,属于社会形态“直过区”,生态功能限制开发区,曾是全国“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上甘岭”。
1956年10月1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成立,独龙族、怒族成为自治主体民族,政治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各项事业迈上了新台阶。1991年8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颁布实施,自治县的发展历程自此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自治条例包括“总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章节。鉴于自治县辖区内独龙江乡的特殊性,自治条例中单列了“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章节,用7项条款对独龙江乡粮食生产、交通、水电设施、干部教育培养、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工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给予了特殊的倾斜,为独龙江乡的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6年、2020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县各族群众的迫切期盼,分别对《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贡山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着贡山,曾对独龙江公路隧道贯通作出批示、会见贡山县少数民族代表、给独龙族群众回信。2019年,贡山县率先在全州4个县市中实现脱贫摘帽,千年贫困难题历史性得到解决,实现了社会形态和物质形态的两个“千年跨越”。其中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功不可没,它为推进贡山县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部单行条例引领生态示范建设
发源于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纵贯独龙江乡南北、流入缅甸伊洛瓦底江水系的独龙江,至今仍然保持原貌,并以优良的水体和巨大的流量闻名于世,是云南乃至全国为数不多的几条生态江之一。
随着独龙江地区长期封闭状态的彻底打破,独龙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独龙江地区各项建设的规模和力度在不断加大,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开始逐步凸显出来;二是贯穿高黎贡山的独龙江隧道正式通车,独龙江与外界隔绝的日子已成为历史,人流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独龙江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
为了独龙江的永续发展,切实保护好独龙江河谷的良好生态环境,对独龙江河谷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予以规范迫在眉睫。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县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独龙江保护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贡山县民族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2014年初开始组成立法工作调研组,启动条例的调研、文本起草工作。2016年3月31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1日《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贡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贡山县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以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各项工作为抓手,紧扣主题,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独龙江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贡山县已被命名为“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并获得“中国天然氧吧”等一批荣誉称号,正在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和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努力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其中,《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