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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人大:以高质量立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绘就鲜亮法治底色

发布时间: 2025/2/11 21:42:12
来源: 中共大理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冲刺之年。一年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件,修改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2件。

这一年,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弘扬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共识,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多个领域开展立法,一个个发展所需、改革所急、群众所盼的法规相继出台,为大理改革发展绘就了鲜明的法治底色,绘制出一幅高质高效的新时代地方立法答卷。

聚焦“生态立法” 筑牢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屏障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理州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优美的山水景观、众多的文物古迹、浓郁的民族风情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为一体。1993年,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大理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大理州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自1993年7月1日施行以来,由于上位法的相继制定和修改,在管理主体、规划编制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与上位法的规定有所出入,同时《条例》内容已经滞后于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迫在眉睫。为此,2024年8月27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0月24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二审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后的《条例》针对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面临的问题一一作答。

针对现行《条例》中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存在交叉的问题,需要处理好三者之间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关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湿地、洱海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为适应时代需要,《条例》旨在推动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和效能。据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对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为把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完善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内容,确定了景区的保护原则,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同时,详细列举了具体的禁止行为,并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设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

立管用之法 用法治力量守护城市历史文脉

剑川县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坐拥“一湖、三山、两城”,自然风光秀美,历史文化灿烂,这里的“名雕、名曲”亦是异彩纷呈,2023年3月,国务院把剑川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传承和保护好剑川古城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和人民交给地方立法的新任务。

按照务实管用、急用先行的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一部全新的法规诞生了。2024年10月2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条例》在剑川名城保护的具体内容、核心制度、关键条款的设计上下足“绣花功夫”,促进剑川名城保护治理循法而行、依法而治。

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一旦破坏就不可逆的特点,《条例》着力加强日常监管和源头保护。在条文中对政府开展的日常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把剑川县名城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对剑川古城、沙溪古镇建筑高度和风貌实行管控,规定了名城保护范围和名城保护核心区的禁止性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规定、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执法力度和监管刚性。

名城既是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也是鲜活灵动的生活空间,是剑川居民生活的共同家园,名城保护决不能与社会生活相脱节,要让“城市留住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条例》在强调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促进共同富裕,为此规定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保障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参与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当地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延续传承民族风俗习惯。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统街市文化习俗,支持开展民俗文化活动。

现阶段如何在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路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亟须解决的时代课题。基于此,《条例》正确处理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重视和鼓励活化利用,保护是基础,利用是动力。围绕活化利用合理利用规定: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相关要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文化书屋、乡土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开办民宿、客栈、茶舍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公布施行,《条例》的施行为更多的人背上行囊,穿过石板路,走近古戏台,到沙溪聆听岁月的咏唱,去石宝山邂逅静美的山水,寻找岁月的痕迹,臻藏一方诗意时光,护住了一道法治的屏障。

创新探索 立法质量效率更加提升

弥渡县探索开展 “小切口”“小快灵”立法,2024年6月颁布实施了《关于弥渡民歌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切口小、条文少、措施实,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的颁布实施,让弥渡民歌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法可依,让以《小河淌水》为代表的民歌优秀文化得到更加系统规范的保护。

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既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保障,也是立法本身的内在要求。大理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24年启动了立法条例的修正。此次修正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了新时代大理州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了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新时代立法工作在立法条例的规范之下,必将全面推进,筑牢善治的良法根基,推动大理州地方立法质量向更高水平迈进。

问需于民 把握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

2024年,在制定《剑川历史文化名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条例》一审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州人大常委会征求了地方文史研究学者、文物古建保护专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130多条。常委会相关部门认真梳理分析并吸收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条款中回应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如《条例》中对沙溪建筑管控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核心区的高噪声行为等进行了明确的禁止。

每一部法规的“磨砺”而出,无不体现大理州人大常委会积极融入大局、主动服务发展、全力保障民生的人民立场,也是大理州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善治。

2022年7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我们将全力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扎实推进高质量立法,努力打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品牌,推动有效解决制约大理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24年11月16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剑萍向记者介绍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时如是说。

两年多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认真倾听群众的声音,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力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意见建议和群众期盼的、急需的立法诉求反馈到国家立法机关,成为大理人民声音直达国家立法机关的“直通车”。截至目前,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共完成了立法法、监督法、爱国主义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等14部法律制定、修订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需求、立法工作意见建议征集任务,23条建议被采纳。210名立法信息员活跃在白州大地上,深入了解群众对立法工作最真实的想法、最热切的期盼、最关心的问题,并原汁原味地上报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一座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的“苍洱立法金桥”已经架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自觉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创新思路方法、树立精品意识、健全立法机制、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扎扎实实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大理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