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经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发布,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七条,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本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的受理和调查核实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办法规定,5种情况发生时,受害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死亡的;对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林木造成损失的;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畜禽及其他动物造成损失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3种情况发生时,不予补偿。非法狩猎或者挑逗、主动攻击陆生野生动物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通过其他政策性保险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补偿,已覆盖损失的,不予补偿。
办法还规定,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侵权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