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全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支持、服务等活动,细化家庭、政府、社会各方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事件 家长未履行教育责任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前,因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昆明两个家庭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收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两个家庭中,涉及的两名未成年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在家庭背景调查中,法官发现,其中一名孩子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于是,法院督促孩子的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
而其中,“家庭教育指导令”是法院依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是我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家庭教育难题。条例以国家层面立法为指引,明确家长未履行教育责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涵盖家庭责任、政府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7章,细化了家庭教育各方责任和义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和社会为家庭责任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释法 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明富指出,《云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是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条例,可从责任主体、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3个方面进行解读。
在责任主体方面,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家庭教育责任人,政府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监护职责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相应家庭教育义务;条例专设“特别促进措施”一章,明确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措施。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条例明确,父母离异或分居的,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履行义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暴,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不得炒作“网红儿童”,保护孩子隐私与人格尊严。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监护人,村民或居民委员会、学校等单位可批评教育或督促其接受指导;公安机关、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对监护人训诫或责令其接受指导,并跟踪回访。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让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