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工商联联合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对全省异地商会的登记条件、内部治理、党建工作、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旨在推动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版旧规同步废止。
《办法》明确,异地商会是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登记地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在登记管理方面,实行“一地一会”“地域相适”原则,同一行政区域不得重复成立同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层级明确登记管辖范围。
在内部治理上,《办法》要求商会完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在活动开展方面,商会可从事政策咨询、招商引资、纠纷调解、公益事业等合法活动,不得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开展不正当经营活动或超越章程范围开展业务。监管层面,三部门建立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商会可采取约谈、现场检查、审计等措施,对运行失灵、名存实亡的商会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