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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非法信访 景洪2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22/12/2 20:12:53
来源: 云南法制报


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信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上访、维权必须合法,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案情 多次煽动非法信访 2人被罚

近日,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在某领域多次煽动群众非法信访人员徐某、孙某分别依法作出处罚。

释法 非法信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相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日前,景洪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信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正当渠道依法表达诉求,非法信访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