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省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质量和水平,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云南省林长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由10个县(市、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立起运转顺畅、行之有效、体系完备的林长制,为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省林草局经过认真筛选研究,确定了10个试点县(市、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弥勒市、西盟佤族自治县、西畴县、龙陵县、剑川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临翔区、凤庆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方案》明确要求试点单位设立县、乡、村三级林长。县级设立总林长,由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林长;乡(镇)林长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林长;村级林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各级林长的责任范围包括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林地、湿地、草地和绿化覆盖区,其责任区域划分按行政区划或单位隶属关系确定,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主。
根据《方案》,国有林场(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国有涉林企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任林长,承担本单位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主体责任,在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草地保护、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查处和涉林涉草问题整改等方面应当服从当地总林长的指挥和协调。各试点单位应将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林地林木管理、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产业发展、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查处及涉林涉草问题整改等林业重点工作纳入林长职责范围,各级林长职责的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各级林长责任区域和职责范围应立牌公示。
各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需要重点推进的生态工程和林草重点工作,作为各级林长的工作任务,借助林长制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一些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问题,推动一批以前想开展而又未开展的工作,开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按照相关要求,2021年5月底前,各试点单位将建立完备的林长制组织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明确的责任体系,树立林长公示牌。从2021年6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须根据实施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林长制,确保到2021年12月底建立较为完善的林长制,为全省林长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