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规范提升年”行动举措,进一步规范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工作,近日,省审计厅印发《云南省审计机关移送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的原则、标准、程序及移送后续跟踪等要求,解决了“移送什么、向谁移、怎么移”的问题,为提高移送问题线索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从4个方面对移送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明确了能移送和不能移送的具体情形;不同问题线索分类移送的方式和具体工作流程;移送文书的规范要求和具体内容,移送文书的起草、复核、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需报请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的情形;移送后有关单位反馈事项办理、反馈结果跟踪督办责任,以及隐瞒不报、延误报送等情形的责任追究。
《办法》要求,审计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把问题查准、查深、查透,做到涉嫌违纪违法违规事项主要事实清楚、责任主体和后果明确,审计证据合法适当充分,定性及其依据恰当,查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情节,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形成证据闭环。
《办法》强调,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事项和重点环节的审计力度,集中审计资源查处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择其要而移,择其重而交”,宁缺毋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