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办法》
有效建立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近日,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云南省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从协作组织、对接响应、协作程序、信息共享等方面对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协作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有效建立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办法》明确,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刑侦、刑事技术、治安管理(辖区派出所)、法制等相关警种负责实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成立本地火灾调查协作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协作调查的发起、接收、布置、反馈和协调工作。同时,建立火灾调查协作“3级对接响应机制”,即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州(市)公安局,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的层级相互对接。调查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防止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提升调查取证效率。对火灾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的,可报请本地火灾调查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申请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刑侦、刑事技术部门派员指导调查。
《办法》规定,发生需要协作调查的火灾(案件),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分析火灾原因等工作。物证鉴定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刑侦、刑事技术部门利用专业优势,开展微量物证、可燃物、助燃物等火灾痕迹物证检验鉴定。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由公安机关确定死亡人员身份和死亡原因,出具尸体检验证明资料。信息共享方面,充分共享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照片和视频资料等信息,通案分析,确定火灾性质。(记者 张潇予 通讯员 李殿臣 李嫒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