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腾冲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对三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仅仅用时三十分钟,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件一、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被告人卢某携带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片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腾冲市猴桥镇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穿山甲甲片1袋。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甲片净重0.9千克,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1760元。卢某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二、盗窃案
被告人谢某在腾越镇飞凤山将赵某散放在山上的一头白色母牛盗走,在路过赵某家门口时被赵某家人及时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5700元。谢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三、故意毁坏财物案
被告人吴某酒后来到腾冲市北海乡盈河村委会内,使用锄头及石块将村委会的电动伸缩大门、玻璃宣传栏及部分门窗砸坏。经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5500元。吴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以上三起案件均系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的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在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基础上,简化庭审程序,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在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充分征求被告人、公诉人意见,并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作出了最终判决。整个庭审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环环紧扣、严谨有序,既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保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案件当庭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此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是腾冲法院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为缓解人少案多、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效的一次有益尝试。下一步,该院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细节问题进一步梳理归纳,争取将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尽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使速裁程序形成常态机制。(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