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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积极探索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9/8/30 15:59:00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归为“重要职能”。对此,云南法院从五个方面就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以审判职能为支撑,化解社会矛盾。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综合案件类型和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审判力量下沉,限缩司法辖域,强化物质保障,提高信息化水平,形成以中心法庭为主、乡镇(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根据案件情况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化送达、期间和庭审,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裁判文书,向当事人释明后文书可只记载当事人信息、诉请和裁判结果;打造靠前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集成式服务,使当事人可以就近或在线完成立案、查询、诉讼费缴纳、材料提交、远程视频开庭、文书送达等事项;组建专业法庭合议庭,集中审理家事、借贷等常规多发类型化案件,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程度,并开展类型案件巡回审判,扩大审判的社会效益。

  二是以诉调衔接为导向,实现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基层政府现有网格化管理体系,组建诉调对接线上线下沟通平台,强化信息沟通和矛盾预判。争取经费支持,补贴诉前调解工作,免收诉前调解费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和协作,为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外力支援;针对已立案的家事、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案件,建立特邀委派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妇联、劳动仲裁部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村委会等组织特长;积极做好司法确认、诉前鉴定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衔接工作,充分激活非诉讼调解的潜力。

  三是以平台建设为支撑,力推多元化解。法庭根据受理案件基本类型及特点确定恰当对接机构;着重平台建设建章立制,以制度的刚性作用保证优秀工作方法的传承;积极争取党政机关支持,有效整合外部资源,凝聚社会共同化解纠纷合力;建立专项激励考评制度,调动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并将法官参与审判权力延伸运行工作纳入业绩考评。

  四是以报告建议为补充,防范社会风险。人民法庭应该发挥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大局。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出现群体性事件及影响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公开发送科学合理的司法建议,引导其完善监管、采取相应举措,及时填补社会治理的漏洞和盲区;通过分析行政活动存在的问题,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性意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相关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是以法治宣传为常态,营造法治氛围。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重点巡回审理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公众开放日、“模拟法庭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司法公开主题活动,主动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工作,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纳言谏策;开展送法到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活动,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履行好“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对巡回审判案件就地以案释法普法,做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