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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检察官深挖细查还原事实 民企10年维权终迎正义

发布时间: 2023/11/10 21:10:31
来源: 云南法制报


“感谢检察官的努力,困扰我10年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近日,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收到一面当事人送来的锦旗,他激动地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说。

房地产公司未按约进行拆迁补偿

2011年,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云南某房地产公司对昆明某设备公司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承诺以原址回迁的方式进行补偿。设备公司与地产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昆明某设备公司补偿协议》,后又于2012年3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地产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30个月内向设备公司交付安置房,并对回迁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及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某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方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根据协议约定,2014年3月,地产公司应向设备公司交付约定的安置房,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地产公司并未依约交付房屋。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一波三折

一审法院认为,地产公司存在未按期向设备公司交付回迁安置房的事实且构成违约,其应向设备公司交付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交房的损失共计800余万元。但地产公司认为其不是房屋征收的主体且不存在违约行为,遂以“补偿协议无效且设备公司先行违约”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地产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房公告”等证据能证明其在报纸上刊登过交房公告,设备公司提交的申请也能印证地产公司通知过交房。至于至今未交房的原因,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由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导致,故要求双倍支付过渡期满后的过渡费及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遂改判地产公司向设备公司支付部分损失150万元。

设备公司不服生效判决,以地产公司提前将回迁房另售他人存在违约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以无证据证实地产公司存在违约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我们也是在二审后准备接房过程中才发现房屋已经另售他人,但我们拿不到地产公司与他人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法提交证据不是我们的原因。”设备公司无奈之下,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后,调阅了原审卷宗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还走访了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人员。针对设备公司提出地产公司将回迁房出售给案外人的新证据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调取证据法定情形,依法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调取了争议5套回迁安置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实地走访确认。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发现地产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2月将案涉5套回迁安置房出售给案外人,而这一时间是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之前。此后,5套房屋分别在2017年10月、2018年7月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检察机关查明了案件事实,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启动再审程序圆满结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以听证方式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法院裁定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依法调取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法院组织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对新证据进行说明,与合议庭取得共识。与此同时,法检两院密切协作,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导,在检察监督阶段注重释法说理并开展了多轮促进和解工作;在再审阶段,检察机关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让当事人免去诉累,最大程度节约了诉讼资源,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服务企业经济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