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曾通过一场公开听证会,化解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两难困局:法院判决要求其一年内修复安宁市被毁耕地、林地,而社区矫正机构因其不符合审批条件,暂未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判决落地遇阻
跨市县修复卡壳在“审批关”
2024年6月,陈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明确,其需在一年内完成安宁市相关耕地、林地的修复治理。
陈某居住地在西山区,由西山区相关机构负责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法,“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适用于长期、规律跨区域情形,审批后可在规定期限内多次跨市县且无需单次申请;单次请假则针对临时需求。当陈某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为由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因该事由未被纳入“就医、就学、处理家庭或工作相关重要事务”等列明情形,暂未获批准。
“修复地块在安宁,我不去现场盯着,怎么保证成活率?”陈某的困惑,被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监督判决执行时发现。线索随即移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场针对“特殊申请事由”的监督就此启动。
监督进行时
多部门协作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迅速开展调查,调取了陈某的判决书、矫正档案等材料,向公益诉讼部门了解其认罪态度,向社区矫正机构核实其入矫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情况。“陈某的情况很特殊。”该案办理部门的检察官王柯景说,“判决明确要求他修复生态,若无法展开跨市县活动,判决就成了纸上内容。”
为确保处理公正,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参与,同时通知陈某到场。
会上,各方围绕其申请事由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法规定展开论证。检察机关表示,公开听证的目的是“充分听取意见、凝聚共识,为案件处理提供全面依据”。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陈某的生态修复义务源于司法裁判,属“确因特殊需要跨市县活动”,且其矫正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低,应予批准。
多方共赢
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听证会后,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制定专项矫正方案,将生态修复效果纳入考核,并通过定位报备等方式加强监管。司法局很快调整方案,批准了陈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该案通过“社区矫正+公益诉讼”模式,推动陈某以生态修复方式承担刑事责任与社会责任——既助力受损环境得到恢复,又让其在履行法定义务中完成教育改造,为回归社会筑牢基础。
办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跨部门协作、听证说理等全流程履职,不仅让社区矫正工作精准回应社会需求,而且使其回归“教育改造、促进融入”的设立初衷,体现社区矫正并非简单限制,而是引导与惩戒结合,最终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后来,这一案例被列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5件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对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与公益保护衔接进行实践探索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