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关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依法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的承租企业减免房租。会同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要求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对承租其自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并主动告知其减免房租的办理通道、流程等,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二是对减免房租的出租方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同省税务局出台《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租期间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运营成本,让纳税人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
截至目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减免337户中小企业房租共计1049.92万元,省属企业减免1246户中小企业房租6832.78万元;各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免2163户中小企业房租3039.68万元,国有企业减免2670户中小企业房租8199.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