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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为美丽云南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 2024/11/13 21:26:11
来源: 省生态环境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这些地方性法规,为深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着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近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综合法规,《条例》通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落实为具体制度设计、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云南生态环境立法实践中的具体成果。《条例》凝练固化了我省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彰显地方特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凸显改革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完善制度,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更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云南新实践。

《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条例》既贯彻落实了国家大政方针又充分体现云南特色,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放眼“大环保”概念。新制订的《条例》不仅仅是增加了“生态”二字,其内涵和外延也更加丰富。

(一)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对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的落实。体现了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云南实践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云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云南特色,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更加深入。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章节,全面规定了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强对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廊道为代表的“三屏两带多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预报等制度,加强濒危物种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三)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用立法的形式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新形势,新设了“绿色低碳发展”专章。该章节的构建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绿色发展格局,为云南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法治引领,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具体举措。

(四)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凝练总结了我省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践经验,在条例中作出相应创新规定。比如,在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条例规定了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州(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定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下一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全方位加强《条例》的宣传和教育,把《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培训范畴,通过开展送法入企等活动大力宣传《条例》,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推动法律责任转化为实际成效,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当表率做示范走在前的担当,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动力和合力,为加快推进美丽中国云南实践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