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普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陈某某(诉讼第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对思茅区人民政府(诉讼第三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屏镇大开河村大鸭塘小组陈某某户与南岛河村南岛河小组李某某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思政发〔2023〕114号)不服,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处理决定一案。
2024年1月31日组织复议听证,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期限30日。经审理,普洱市人民政府认为上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于2024年3月1日作出《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36号),撤销该处理决定,并责令思茅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李某某(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第三人)对《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36号)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普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普政行复决字〔2023〕第36号《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理过程与法律依据
普洱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高度重视,认为此案不仅涉及民生权益,还可能涉及下级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职等情形,需妥善处理。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下,普洱市人民政府首先开展案件分析论证会,积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准备庭审旁听,增强法治教育效果。
庭审当天,普洱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普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普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详细阐述了政府在土地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权限、程序以及有关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思路,并表示政府一直致力于妥善化解有关争议。庭审中各方围绕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了有关林地权属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处理过程亮点
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普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普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亲自出庭应诉,体现了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对公民权益的尊重。
二是现场普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法庭辩论阶段,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原告、第三人以及第一被告思茅区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普法工作,并在现场进行工作安排。
三是积极开展调解,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庭审结束后,普洱市人民政府积极主持开展调解工作,因为案件的争议主要是陈某某和李某某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案件存在调解的基础。
处理结果以及执行效果
(一)处理结果
经过后期调解,陈某某和李某某认可普洱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陈某某主动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请符合法定程序,裁定准予撤诉。
(二)执行效果
一是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普洱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以及在诉讼阶段主动开展调解的行为,不仅使人民群众免受诉累、免于支出不必要的成本,更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强了法治观念:此案的处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增强了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展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态度。
三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此案得到了妥善解决,避免了因行政裁决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庭审公开透明,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是提升了行政机关应诉能力:通过此案的处理,普洱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这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五是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此案的处理结果和执行效果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其他行政机关在看到此案的成功处理后,将更加重视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经验启示
一是“权责一致”的政府形象得以彰显。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出庭应诉,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展现了政府直面司法监督、回应群众诉求的担当。这种“关键少数”的实质参与,既表明行政机关对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视,也对规范执法流程规范化、证据链条精细化,促进行政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具有很好的助力作用,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现实且深远影响。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争议化解机制得以践行。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主动倾听群众的呼声,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这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通过“出庭+发声”快速回应群众诉求,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主动参与调解,大大提升了土地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促使案件在司法框架内高效解决,最终获得起诉人的理解并撤诉,节约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同时展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责任担当。
三是“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得以落实。此次诉讼过程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通过旁听庭审、现场普法的方式,将普法教育课堂搬进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现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直观了解庭审程序和庭审规则的同时,深刻感受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性,加深了对行政案件中证据重要性和程序合法性的理解把握,提升了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