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我在某城市起诉一起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裁定不属于该法院受理范围。我申请该城市高院再审,同时去另一城市的法院重新起诉。现在,某城高院裁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发回重审;另一城市的法院也已经立案。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该案到底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马先生
马先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因此,在目前两法院均已立案的情况下,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当然,你亦可以选择对其中的一家法院申请撤诉,来解决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