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届〕 第六十六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支持云南高质量发展,服务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决定,对本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作如下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户数较少的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合并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企业国资等管理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征求有关委员会、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分析意见并反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构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三、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分类标准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事业单位对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一级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及其权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国有企业占有、使用或者代管的其他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等。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等。
四、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情况一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报表是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资产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重点反映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经营绩效、配置处置、防范风险等情况。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快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综合财务报告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并按规定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计部门按照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结合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年度工作重点,加大国有资产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五、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整改调研发现问题情况,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融资、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情况;企业税收贡献,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盘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情况;国有企业债务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资产的总量、结构、质量及其变化,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资产信息化,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处置、使用效益等管理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重大变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是正在整改、尚未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每届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时开展一次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或者满意度测评。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整改不力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作出决议。
六、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等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口头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完善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七、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于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推动人民政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八、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与预算审查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九、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级、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定期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委员会通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监督工作机制,运用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开展监督,发现的问题反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切实解决。
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