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实施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有利于云南省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根据签订双方主体不同,分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与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所有权人、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签订。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还详细划分了征收内容、补偿内容、征地安置、费用支付、土地交付、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
《通知》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自2022年9月28日起执行。2023年1月1日起组卷上报项目,征地协议必须按本次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与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衔接,加强协议的宣传解释,避免新旧协议交叉签订产生混淆。
《通知》强调,要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监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全省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制定全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推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范统一。启动土地征收“标准化”试点工作,选取昆明市官渡区、曲靖市会泽县、玉溪市红塔区、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6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建立征地“标准化”机制,努力实现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审批、实施全流程无缝衔接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