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9日召开的“2023年云南省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假冒中茶商标 判刑加赔款
【案情】 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拥有第13072号“中茶牌”和第141504号“吉幸牌”注册商标。聂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该公司“中茶牌”“吉幸牌”及其他公司“大益牌”等注册商标的茶叶,成交34512笔,销售金额2709466.5元。
公安机关扣押了聂某仓库中48款茶叶、印有“中茶”“勐海茶厂”“大益”字样包装纸33072张。经鉴定,扣押茶叶中假冒产品共47款,待销售金额635532元。
聂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中茶公司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聂某按照盈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聂某赔偿中茶公司78万元。聂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聂某赔偿中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茶叶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合理选择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和标准,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本案二审判决厘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思路,释明了商标专用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结合全案证据,对最终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及影响因素逐一阐述,对同类案件赔偿数额的科学确定,提供实践性的参考价值。
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在民事、刑事及行政领域均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即便侵权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即体现对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
侵权“滇医通”被判赔50万元
【案情】 云南合道康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先后注册“滇医通”微信公众号、“滇医通”微信小程序、“滇医通课堂”微信小程序。该公司与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作,建设昆明市公立医院统一预约挂号平台“滇医通”。通过该公司多种方式推广,使用“滇医通”的医院达190余家,该平台成为昆明市民看病就医预约挂号的常用平台。
2021年2月5日,案外人找我帮公司申请登记名称为“滇医通辅助挂号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随后,找我帮公司出具软件使用授权书,授权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使用该软件。
滇医通医疗信息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云南)有限公司及邹某等在网络上突出使用“滇医通”字样,并注册了“滇医通挂号平台”。
合道康成公司以两公司及邹某使用“滇医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昆明中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宣判后,诉讼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将赔偿金额增加为50万元,并对一审其余判项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医疗服务领域和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加强商业标识保护,对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裁判正确把握知识产权排他属性,对侵权人行使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作出合理界定,并对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和社会影响力进行了评判,既确保了市场主体能够合理利用商业标识资源,又维护了公平竞争,为互联网上注册服务小程序构成混淆认定提供有益思路,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知识产权保全制度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针对侵权人违反或变相违反法院保全禁令行为,提高判赔金额,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案例三
曲靖全季被告停止使用店名
【案情】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全季酒店”的商标权人,其将涉案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品牌在全国开设了数百家连锁酒店,该商标品牌在酒店行业内获得多项奖项,并进入“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20强排行榜”。
曲靖市麒麟区全季商旅酒店未经汉庭星空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企业名称、酒店招牌、酒店设施用品等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内容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可通过多个旅游网站预订该酒店。汉庭星空公司认为曲靖全季商旅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判决】 昆明中院判决,曲靖全季商旅酒店停止侵权,赔偿汉庭星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酒店服务行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在云南立足旅游资源优势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国际康养旅游示范区过程中,酒店服务行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曲靖全季商旅酒店为攀附汉庭星空公司的品牌商誉,在其企业名称和经营酒店招牌、设施用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制止曲靖全季商旅酒店“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在抖音诋毁同行 被判赔偿
【案情】 沧源宏盛茗普茶叶经营部与陈某均从事茶叶销售,双方均会通过微信及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茶叶。宏盛茶叶的抖音粉丝数量为1万余人,陈某的抖音粉丝数量为3万余人。
2020年4月6日,陈某的合作者向宏盛茶叶购买茶叶后,陈某在抖音平台发布销售该茶视频。微信名为“A王先森”的网友是陈某组建的茶友微信群群员,看到陈某的视频后,其在陈某的茶友微信群中发布语音信息,称陈某所卖茶叶是以每公斤3.8万元的价格向宏盛茶叶购买的,陈某卖给粉丝的价格虚高。
陈某遂与“A王先森”在微信群中发生争论,称其茶叶并非向宏盛茶叶购买,并将“A王先森”移出微信群。
“A王先森”亦是宏盛茶叶所在茶友微信群群员,被陈某移出群后,在宏盛茶叶所在微信群说明了事情经过。宏盛茶叶在群中对陈某进行了“太不要脸了”“我真是无语,给他脸不要脸”等评价,并称陈某曾骂过茶友。
2020年6月至7月间,陈某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评价宏盛茶叶是伪茶农,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引起了多名网友围观和评论。
宏盛茶叶认为,陈某在抖音直播间恶意诋毁其商业形象,导致宏盛茶叶商业形象严重降低,商家向宏盛茶叶订购的“大雪山普洱茶”被退订,其为此退还了订购款12万元,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普洱中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宏盛茶叶1.5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在抖音、微信平台发生的商业诋毁纠纷。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产品已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
由于网络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经营者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更易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极后果。
本案裁判全面分析了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说理清晰,为茶叶市场经营者健康有序合法经营提供了指引,并有助于规范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宣传产品的行为,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企业商誉也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
销售假冒汽车配件被重罚
【案情】 2019年至2021年间,胡某在负责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路虎部经营期间,购买标有LANDROVER路虎、JAGUAR捷豹标识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与刘某、郑某共同销售。
2021年7月27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B区3栋27号昆明速璐商贸有限公司内现场查获标有LANDROVER路虎、JAGUAR捷豹标识的刹车盘、火花塞等汽车配件共计895件。
经认定,查获的895件汽车配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该公司电脑软件中销售记录记载,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其中标注为“精品”汽车配件的销售记录总金额为1982399元。
查获未销售的895件汽车配件中,可根据电脑软件中的销售记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价值109500余元;未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汽车配件,经价格鉴定,价值282043元。
【判决】 昆明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30万元。
本案查获并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商品予以没收并依法销毁。胡某、刘某、郑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汽车零部件构成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汽车系高速运输工具,在维修更换零部件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被告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多、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相对较重的罚金刑,加大了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
案例六
系统运转不畅 开发公司退款
【案情】 2016年7月8日,马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与云南蓝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销售合同》,约定妇幼中心委托蓝筹公司开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向该公司购买系统开发所需硬件。
2019年2月14日,妇幼中心与蓝筹公司、昆明正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变更协议》,确认因蓝筹公司维护不力,导致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运转不畅,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经三方协商,同意将项目交正霖公司继续开发、测试、安装调试、运行、维护。
随后,正霖公司另行进行了新的系统软件开发工作。
因涉案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一直不能完全正常使用,妇幼中心与其他案外人公司签订合同,开发、购买了新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
妇幼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变更协议》,蓝筹公司、正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软件开发费、赔偿损失等。蓝筹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妇幼中心支付拖欠的开发经费、硬件设备合同款及滞纳金。
【判决】 红河中院一审判决解除《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变更协议》,蓝筹公司退还妇幼中心技术开发费96.95万元及相应利息,蓝筹公司、正霖公司协助妇幼中心提取其开发系统的历史数据。蓝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改判蓝筹公司退还妇幼中心技术开发费23.95万元。
【典型意义】 2022年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工作规程(试行)》,并组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本案系我省首件引入技术调查官审结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调查、勘验和咨询等诉讼活动,有利于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查明的效率和准确性,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性事实查明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