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云南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模范遵纪守法、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建立良好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多作贡献。
——遵循发展规律、优化发展环境。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精准支持政策,狠抓政策落地,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生机活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建立企业家容错机制,增强企业家创新活力、创业动力。
——注重示范带动、着力弘扬传承。坚持党管人才,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让优秀企业家精神代代传承。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修改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探索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进行的自主经营活动,加大对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事件的追责问责力度。完善国资国企监管制度,建立并动态调整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清理涉企收费、社会组织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之外的政府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逐步形成政府涉企收费和涉企保证金等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行政、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
(四)建立企业家容错机制。在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宽容包容企业家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失败,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做强做大。对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创新过程中依法决策和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由于缺乏经验、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容错条件的,免予追究有关责任,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对待、审慎处理。对企业家所犯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给予改正的机会。
三、创造更加有利于企业家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全面推进机构改革,构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为一体的监管体制,加快建设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和政务云平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加快推进“一颗印章管审批”,进一步完善省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权向1个内设处室集中;州(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全面实现向1个内设科室集中;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开发开放试验区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法定程序将部分行政许可权交由1个部门行使,原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下放给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省级对口业务部门应加大业务培训指导力度,帮助州(市)、县(市、区)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具体工作人员精通有关业务,推动基层单位精准高效服务。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由省级部门牵头编制本行业、本系统各级行政许可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参照行政许可标准,编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职权中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政府部门办理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企业和群众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文件、材料、表格,由省级部门牵头制定统一规范的格式和范本,并提供免费下载;实现省、州(市)、县、乡、村五级同一个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办理流程、批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单、收费标准统一;实行一库管理,动态更新,全省通用。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批事项,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材料清单,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办结;对审批事项缺少非核心要件的,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补齐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
(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组织清理和修订制约我省民间投资发展、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平等对待民间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投标准入门槛,使更多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政府类工程项目投标。加快推动垄断行业的关联产业、增值服务、配套供应、设备采购、服务购买等向全社会放开。
(七)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实施监管清单制度,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推进行政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媒体和公众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格局。创新“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实现市场监管智能化、信息化。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整合云南省企业家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资源,实现企业及企业家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信息共享,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按信息类别设置查询权限;对企业一般行政处罚记录设置清零年限。
(八)实行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加大财政支出领域改革力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资金,投入竞争性领域,扶持对象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金,均纳入网上公开办理范围。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每年更新的申报指南或通知等,列明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等内容。搭建全省统一的服务平台,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结果公开6个环节,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在资金评审、监管、验收等过程中,重点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对重复申报、虚假申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视情况采取收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
四、支持扶持企业家健康成长
(九)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企业创业初期,各地区各部门要在项目落地审批、土地利用、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具体问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融资支持、管理水平提升等创业创新服务。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减负。将企业发展与推进产业扶贫、易地搬迁、边贸扶贫、技能培训等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家生产经营能力培训,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充分考虑创新投入影响因素。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高水平创新中心、建立研发机构、组建专业研发团队、购买科技服务等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经营权、应收账款、商业信用保险等质押融资。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融资服务。在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方面,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扶持和帮助。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增信服务。针对重点企业、科技型企业配备金融顾问,帮助企业选择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方案。培育服务企业发展的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金融服务。
(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力度。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公信力,凡依法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必须全面落实,符合法律法规的政府承诺和协议必须全面履行。不断强化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跟踪服务,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外商投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协调推进,提供便利化服务。赋予滇中新区和瑞丽、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国家级开发区,以及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等各类开放平台和重点园区更加充分的自主权,加快推进园区融资、就业、培训、保障房建设等配套支撑体系建设,集中力量把国家级、省级重点园区打造成为重大招商项目落地的主要承接平台。实施“人才+项目+资本”捆绑式引进模式,吸引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资金落户创业创新,形成以人才带项目、项目聚人才的良性循环。对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企业领军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经评审认定后,给予生活补贴、住房补贴、项目支持资助,优先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创业资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等待遇。让各种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十二)支持企业家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企业信息、法律服务,以及商务咨询服务平台和驻外机构建设,提升商事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境外政治、法律、商业环境、投资政策、风险预警等“走出去”信息咨询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合法成立企业家协会商会,加强对我省在境外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驻外商务代表处、法律服务中心、经贸摩擦预警中心、调解中心等的作用,有效化解和处置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及贸易摩擦。扩大境内外企业家交流合作,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推进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结合推动多边关系发展、区域次区域合作和国别经贸政策实施,打造高质量经贸合作平台,加强与周边各国政府政策协调对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政府高访团组、来访国外政要接待及国际经济交流活动。制定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资金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措施,鼓励企业家“走出去”。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的海关,实行“监管互认、信息互通、执法互助”,提升通关效率。加强境外资金投资管理,进一步推进外汇业务快捷便利化,科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开通和完善“绿色通道”,鼓励我省具备“走出去”能力和实力的企业积极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国有企业负责人出国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对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出国(境)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审批、管理、备案等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对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因私出国(境)由所在企业管理。
(十三)为企业家排忧解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完善民营企业家维权投诉、反映问题机制,建立工商界、中小微企业紧急反映诉求的绿色通道,各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国资监管机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要主动建立健全与企业家沟通联系、维权投诉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贯彻落实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双10条”措施,按照普惠性、平等化原则,落实税费、用地、融资、交易、社保、物流等系列优惠政策,全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五、培育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十四)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加大收益分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激励力度,推进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企业家的薪酬跟企业业绩紧密挂钩,扩大国有企业家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上下浮动幅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家,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单项特殊奖励。对百年老店和老字号企业、少数民族文化骨干企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的企业家,开展“工匠精神”选树活动,增强企业家社会荣誉感,营造企业家学榜样、赶目标的良好氛围。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青年创业省长奖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表彰活动中,要注重选拔优秀企业家。
(十五)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弘扬开拓、创新、担当、诚信、拼搏等云南企业家精神,支持新闻媒体开设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积极创作优秀影视作品,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大力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氛围。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联系的纽带作用,加强企业家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发挥龙头企业的领军作用,鼓励企业家精益求精、不断开拓,提品质、创品牌,争创一流企业。
(十六)鼓励企业家服务社会。省、州(市)、县(市、区)分别制定云南籍企业家回乡创业奖励办法,建立党委和政府一对一的协调服务机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及简便高效的审批流程。鼓励企业家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家勇担发展责任,积极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补贴政策,鼓励云南企业家积极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为经济发展拓展新空间。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七)强化密切政商联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敢于面对企业家,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企业家沟通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会。建立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企业的联系服务,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分别对口联系企业,范围要包含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
(十八)完善企业家参与机制。党委和政府部门出台与企业有关的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和立项评估等要听取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所有制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政府重大经济决策要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可由省政府聘请担任省政府参事或省政府经济顾问,或由州(市)、县(市、区)政府聘请担任经济顾问,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研究。对现行涉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通过网上政务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行业协会网站等多种途径集中公开涉企政策信息,提高企业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七、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领导
(十九)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引导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加大民营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力度,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
(二十)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制定企业家教育培训规划,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企业家培训体系。省、州(市)突出重点,进行针对性实效性培训,着重培养和提高企业家全球战略眼光、创新发展、决策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和国际竞争能力。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有资质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培训机构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创新企业家培养方式,组织企业家到国内外发达地区及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自贸试验区进行考察学习,分批选送企业家到行业领军企业对标学习和交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
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等部门组成的落实工作组,负责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工作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心诚意、真抓实干,支持和鼓励企业家发展创新。各州(市)、县(市、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党委牵头的工作协调推进落实机制,2019年3月31日前,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实施细则;省级有关部门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各责任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对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