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召开发布会,公布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这是该条例自1988年制定以来的第5次修改,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与现行条例保持一致,共八章60条。新修订案例将现行条例中的“入湖河流”表述统一修改为“入湖河道”;将现行条例中的“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名称对应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各区保护管理范围、边界、面积没有改变;为与“三区”对应衔接,增加了“两线”的表述内容,即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第二十条增加了第二款“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的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禁止性规定,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12项,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10项,绿色发展区禁止14项,合计禁止 36项。第四十七条生态缓冲区增加两项禁止性行为:禁止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对禁止性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例如,针对洱海湖区和流域范围内经常出现的违法放生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洱海湖区和流域范围内屡禁不止的偷捞滥捕行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此外,条例根据基层干部和洱海沿湖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逐步迁出问题,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的内容。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原则,以及实事求是、“一湖一策”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第二款“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的内容。
在四十余年的地方法治建设中,大理州逐步制定完善了针对洱海保护、苍山保护、海西保护、湿地保护、村庄规划建设、乡村清洁等7部条例,各条例之间管控范围和管控措施互有交叉,并叠加执行,共同构成苍山洱海一体化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大理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对推动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