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
《办法》包括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依法保障相关经费,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2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科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准备准备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还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或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各级、各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其中,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包括工艺、设备、安全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5.根据需要请求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按照责任划分承担份额;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违反规定将给予处分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后不参加或者不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