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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出台 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向消防部门申报列管

发布时间: 2024/2/5 20:55:34
来源: 云南法制报


据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旨在推动公共消防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行分类分级监管,促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作为界定重点单位的基本标准,列出了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博物馆、劳动密集型企业等11类28个领域的单位、场所。《标准》根据单位火灾风险,重点从建筑面积、使用人数、财产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界定重点单位。

各社会单位自《标准》公告之日起,主动对照检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辖区消防部门申报列管。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社区(村)居委会要督促本系统、本辖区符合标准的单位申报作为重点单位管理。符合《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须于3月20日前向辖区消防部门申报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