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期,云南省司法厅联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服务基层党委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亟需建立一支与基层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司法所队伍。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抓基层、强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和规范司法所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立足实际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是准确定位工作职责。司法协理员是指根据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需要,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等多种形式,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的辅助人员。司法协理员主要辅助司法所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参与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职责。
各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进行分类。
二是合理配备工作力量。州(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矛盾纠纷数量、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安置帮教对象数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等因素,采取多种方式在司法所逐步配备司法协理员。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十二条措施”从严规范管理,用人额度在各县(市、区)现有总量内进行统筹。
三是明确人员准入条件。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年满十八周岁,首次招聘需在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热爱司法行政事业,志愿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和文化程度限制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被开除公职、军籍的;曾从事司法行政机关辅助工作,因违反工作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不适宜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是认真组织录用管理。州(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司法协理员招聘的指导、协调。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司法协理员招聘的条件、标准和资格审查、考察等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共同组织推进实施司法协理员制度工作。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州(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组织录用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法学类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人员,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司法协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要严把新进入人员试用期的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劳务或劳动关系。要本着积极稳妥、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专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等司法行政辅助人员进行全面审核整合,优化提升,对符合司法协理员条件的,要通过适当方式纳入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留用至原有合同履行完毕,并依法做好后续工作,确保现有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五是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司法协理员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要将司法协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司法协理员开展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协理员政治、法治、业务素质。要定期对司法协理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业晋升、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主要依据。
各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司法协理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等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晋升保障机制,规划出明确的职业晋升路径,进一步优化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职业认同,激发和调动司法协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六是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州(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司法协理员经费保障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基本工资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七是落实相关保险政策。司法协理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鼓励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岗位的司法协理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保障司法协理员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法定假期。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司法协理员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通知》要求,要强化司法协理员制度工作保障:一是加强组织实施。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一把手”在探索推进、规范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建设中的工作责任。二是形成部门合力。对各级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配合联动提出要求。三是强化规范管理。州(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司法协理员的各项具体措施,形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