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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研究》

发布时间: 2024/3/19 10:04:18
来源: “法律史研究通讯”微信公众号

赵飞:《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前言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空前“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清代中央王朝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制定了最为系统和成熟的民族法制体系,是历代中央王朝民族立法的集大成者,是经略边疆最为深入的一个朝代。清朝有效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少数民族习惯法成为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系统研究纳西族习惯法的概念、起源、内容与特征,起源包括氏族习惯、图腾禁忌、神判、道德习俗等。清代纳西族习惯法内容包括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宗教、军事习惯法,其表现形式主要为谚语、格言、文字传承、民约规范、仪式传承。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特征主要表现为具有浓郁的民族性和管辖的地域性、形成的自发性和操作的强制性、实体的丰富性和程序的零散性、内容的稳定性和形式的片断性、成文的习惯法和不成文的习惯法并存。


本书分析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统一关系。纳西族习惯法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国家制定法对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予以认可。分析丽江“改土归流”后纳西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表现、原因以及统一融合的做法。本书梳理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道德习俗关系,重点探讨丽江永宁纳西族摩梭人“走婚”、四川木里纳西族“安达婚”、云南香格里拉纳西族玛丽玛莎人“族内婚”,以及丽江纳西族抢婚、跑婚、殉情中的习惯法与道德习俗的关系。探讨纳西族生育、成人礼仪、丧葬习俗以及农事生产、纳西族行业(行会)习惯法与道德习俗的关系。本书探讨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宗教规信关系,重点探讨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东巴教、藏传佛教、纳西族摩梭人达巴教以及其他宗教习惯法的关系。本书归纳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周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重点探讨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藏族、白族、彝族、普米族、傈僳族习惯法的异同,探寻纳西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为维护“大一统”国家、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做出的贡献。


本书从“法制统一”与“因俗而治”的视角,提炼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的功能与价值。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的功能主要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规范功能主要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功能;社会功能主要包括社会秩序维护、信仰维系、族群认同、文化传承、心理调适功能。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的价值包括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总结提炼清代民族法制建设在建立和巩固“大一统”政权、构建并稳定边疆秩序中的成功做法及经验。


作者简介

赵飞,男,云南宣威人,纳西族,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先后就读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云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曾在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检察院、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工作,现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深化改革研究处负责人、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纳西族习惯法、检察体制改革、地方经济改革发展、法治政府建设决策咨询研究,主持或参与各类课题(项目)10余项,公开发表文章50余篇,担任副主编或参编出版著作4部。


序言——郭大烈


一、清代坚持“因俗而治”的治国方略和基本国策,实现了民族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目标


我国自秦朝以来形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内涵丰富、体系完备的中华法制文明,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智慧。这是各民族法律文化与法治经验互相吸收的综合结果,为实现和巩固国家“大一统”中央集权做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清朝历代皇帝都把实现和维护“大一统”、坚持“因俗而治”作为治国方略和基本国策,在蒙古族聚居区建立盟旗制度,在新疆建立伯克制度,在西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在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把边疆少数民族纳入中央王朝政权的统辖之中,巩固了清代中央王朝政权的统治地位,促进了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与发展,构建了历代王朝最为系统、完整和成熟的边疆治理制度体系,对中国历史疆域的形成和巩固发挥了重要作用。清朝也因此成为经略西南边疆最为深入有效的古代王朝。清朝为了建立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因俗制宜”的政策,吸收借鉴了唐、宋、元、明等中央王朝民族法制建设的成果,制定了以《大清律例》为基本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各种民族法规,以及适用于苗疆地区的立法。清朝制定了《苗疆则例》《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内容翔实、适用性较强,有利于调整民族关系、协调民族事务的民族法规体系,在立法数量、立法质量上超过了中国古代任何一个朝代,实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目标;同时通过法定程序认可和赋予各民族习惯法法律效力,快速推动建立疆域空前辽阔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


二、赵飞是从多个岗位历练出来的纳西族第一个科班出身的法学博士


 赵飞乡友作为在云南工作的第一位纳西族法学专业的法学博士,对本民族具有深厚的感情,对纳西族法文化具有高度的认同感。我与赵飞博士相识近 20 年,对其善于钻研、不断更新知识、能够到多个单位关键岗位勇挑重担的人品和学品较为赞赏。2006 年云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他放弃省城条件良好的就业机会,选择到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他深受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世界记忆遗产纳西东巴古籍文献这三大世界遗产所蕴含的民族法文化熏陶和感染,多次深入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市、宁蒗泸沽湖流域开展纳西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推出了系列研究成果。从研究单位转向行政部门工作,是赵飞乡友在研究思维和个人转型发展上迈出的关键一步。他在玉龙县检察院、玉龙县政府办公室工作期间,将纳西族习惯法文化有效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全县改革发展全过程,撰写了系列决策咨询报告,推动出台了系列法治建设文件。他总结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在《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等平台刊登。因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随后他被调入昆明市嵩明县政府办公室、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云南省司法厅工作,其间持续深入开展纳西族法文化研究,克服了工作、生活方面的重重困难,到中国法学最知名的高校——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史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虚心践行“学问古今、法治天下”的院训,在诸位法学大师的熏陶和指引下,将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对纳西族习惯法进行系统深入研究。该著作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完善形成。


三、《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研究》学术特色


赵飞博士学术专著由中国政法大学专项经费资助、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虽然仅 22 万字,但可称得上其心血之作。我反复看了几遍,有如下特色:


第一,该著作践行了纳西族史学大师方国瑜一贯倡导的“不淹没前人,又要胜过前人”的创新精神。赵飞认真参考国内外相关著述 92 种、论文 67 篇、论文集 14 本,我在2011 年前主编《纳西族法制史研究》,由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曾送给他 3本(其中 2 本请他转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因为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课题《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2001 年年初来云南主持召开座谈会,《纳西族法制史》当时申报为子课题,后来联系中断,但我们课题组奋斗了1年,终于得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专项经费资助出版。在赵飞专著中,该书被列为第一本参考文献。但他在“国内研究现状”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对纳西族法制史的研究,代表作有我主编的《纳西族法制史研究》,主要从纳西族分布及法制史发展,简述了纳西族先民早期法律意识、纳西族禁忌、土司制度、亲族法、丧葬法、债法、宗教制度等方面,从历史学、民族学的视角进行全面梳理研究,但未能从法学学科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概览》( 第七卷 ) 从纳西族源、历代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纳西族的统治、纳西族法的起源及法意识、刑事法律、经济民事法律、婚姻继承法进行阐述,该著作也是从历史学、民族学的角度介绍纳西族习惯法内容。以上两部著为研究清代纳西族习惯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主要通过描述式的方式进行研究,未能进行法理分析,尤其未能运用儒家法文化理论和法律人类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在纳西族继承习惯法方面,杨锦芳副教授的《法条主义的修正 : 纳西族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司法调适路径》,以纳西族继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例,提出处理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关系的观点,但未能深入系统研究。在婚姻家庭


习惯法方面,国内学界形成了纳西族摩梭人婚姻家庭习俗研究群体,著名学者霖灿先生于 1942 年深入永宁乡开展田野调查,并撰写《永宁麽些族母系社会》。其他学者如宋恩常、詹承绪、王承权、李近春、刘龙初、严汝娴、宋兆麟、和钟华等,也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调查研究摩梭文化,并提出“摩梭人母系制”概念,对摩梭人的历史、婚姻家庭习俗、亲属制度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记录,然未能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从上述中可看出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研究纳西族习惯法一事尚处于初始阶段。在中国古代民族秩序建设中,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习惯等多重手段共同起作用。纳西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系统的宗教、道德习俗和习惯法体系,研究成果丰硕,备受国内外学术界关注。前人研究纳西族习惯法主要在历史学、民族学的基础上以客观事实描述为主;本书在法学学科、中国法律史专业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的内涵、发展演变、特征、内容、价值、功能、作用,对国家制定法与纳西族习惯法关系、纳西族习惯法与道德习俗、纳西族习惯法与宗教信仰、纳西族习惯法与周边少数民族习惯法关系、纳西族习惯法对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的经验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旨在总结提炼纳西族习惯法在维护中央王朝“大一统”国家政权,以及边疆治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填补纳西族习惯法在法学学科研究领域的空白。


第二,该著作构建了纳西族习惯法的思想理论体系,填补了从法学学科角度系统研究习惯法的空白。赵飞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大统一”思想指导下和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审视纳西族习惯法的功能作用,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系统总结提炼了纳西族习惯法的概念、渊源、内容、特征和表现形式,将一片片纳西族法律史碎片拼成一幅清晰的动态演变的法制图谱,构建了纳西族习惯法的思想理论体系,填补了运用法学理论、法学学科系统研究纳西族习惯法的空白。他系统研究纳西族习惯法与道德、习俗、宗教的关系,将纳西族习惯法与周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比较,研究纳西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得出纳西族习惯法在清代中央王朝治国理政中的价值、功能及经验启示。通过文献挖掘、田野调查和工作实践,他讲清楚了纳西族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规律,讲清楚了纳西族传统习惯法所积淀的精神追求和独特的精神标识。


第三,该书就如何正确处理纳西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关系进行论证。纳西族习惯法是纳西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为了民族的生存与繁衍、民族传统文化的延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逐渐成为世代相传、为纳西族全体成员所遵循的习惯法。恩格斯指出:“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就变成了法律。”世界各国最早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最早的制定法也是对习惯法的记载和表达,习惯法在某种意义上可看成国家制定法的基础。正如卢梭所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来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历史上纳西族聚居区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落后,国家制定法无法延伸到此,纳西族习惯法作为法律的必要补充,与国家制定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国家制定法的内容和制定程序,首先要考虑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本原则,在某些场合无法兼顾纳西族在道德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殊情况时,纳西族习惯法正好及时填补了国家制定法在该领域的缺憾。国家制定法通过法定程序承认和吸纳纳西族习惯法,纳西族习惯法也努力地通过法定程序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固定下来。纳西族习惯法在调整纳西族的人际关系,规范纳西族群体的行为过程中,逐步融入国家制定法,并成为国家法律规范。研究纳西族习惯法,应当发掘其合理的成分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国法制文明所借鉴。


第四,该书科学论述了道德、习俗、宗教与纳西族习惯法的关系。道德、习俗、宗教与法律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道德、习俗、宗教、法律是规范纳西族群体意愿和行为的主要规则,道德规范根据人们的内心自省和社会舆论的制约性发挥作用,在道德规范无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由习俗发展演变而来的一些行为规范,依靠公共某种力量的强制性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习惯法。习惯法生成于道德之中,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相对独立于道德,仍然与道德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清代纳西族除了有效运用国家制定法和自身的习惯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外,同时充分运用本民族的道德、习俗、宗教等行为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道德习俗、宗教与习惯法往往相交织、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在清朝,国家充分发挥纳西族习惯法所蕴含的道德习俗和宗教因素,协调整合纳西族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纳西族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纳西族与周边民族的“和合”关系,形成井然的社会秩序。


第五,该书分析了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的价值和功能,深入挖掘了纳西族等民族本土法律文化资源。清代纳西族习惯法在维系本民族群体的生产生活,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民族团结,传承弘扬民族传统道德和优良习俗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规范功能,具备社会秩序维护、信仰秩序维系、族群认同、文化传承以及心理调适等社会功能,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有力地维护和巩固了“大一统”中央集权。对研究当前纳西族等边疆民族聚居区的法治建设,挖掘和运用纳西族等少数民族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夯实中国法律史学内容,推动纵横比较和跨学科交叉研究,丰富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与中国特色的多元法治文化价值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第六,该书进一步推动了纳西族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发展马


克思主义必须植根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治国理政不仅要重视顶层设计,正确把握历史规律,也必须善于因时制宜,通权达变,使法律、政策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紧密结合,使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在新时代的法治实践中有机统一。五千年中华文明所铸就的富有特色的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在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展示了其优秀品质与杰出功能。习近平同志从民族复兴的高度,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说:“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今天,我们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全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我们需要扎根当代中国现实,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历史资源,借鉴少数民族优秀法治成果,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使命。该书的出版必将进一步推动纳西族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再次使隐藏在历史烟尘中的明珠在世界法制舞台上熠熠生辉。纳西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丰富的历史宝藏,有诸多的宏大理论和微观问题等待我们去考辨、挖掘、阐释、转化、发展、应用。新时代给与了纳西族法文化研究巨大的机遇与挑战。衷心希望赵飞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更加坚定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真正做到政治可靠、学识深厚、贯通古今、融通中外,推出更多精品力作,推动纳西族优秀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便赋予其新时代的理论内涵和制度形式,激活其生命力,丰富其价值内涵,为把云南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贡献法治力量。


(郭大烈,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云南文史研究馆员,主撰、主编《纳西族史》《纳西族法制史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大辞典·纳西族卷》等 20 余部作品。)


后记


知识改变命运,知识投资收益最大。知识投资在我身上主要是读书投入。读书实现了我人生中太多的第一次:读高中第一次进县城,读本科第一次进省城,读硕士研究生第一次进入 211 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次到首都北京。衷心感谢考博、读博和成长过程中遇见的贵人、恩人和良师益友,他们给予我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鼓励、学术上的指导。尤其要感谢尊敬的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朱勇教授,他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精心指导,在生活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帮助我克服了读博期间的诸多困难,论文答辩通过后精心指导修改完善,使得论文顺利出版。


读博期间,我牢记“法治天下,学问古今”的院训,践行“我自愿献身政法事业,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严于律己尊师守纪,勤奋学习求实创新,团结互助全面发展,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为社会主义建议和人类的进步事业奋斗终身”入学誓词精神。我有幸聆听中国法律史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以及张中秋教授、林乾教授、刘广安教授、徐世虹教授、中国社科院张生教授等知名专家的精彩授课,他们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谦逊的待人接物风格深深地熏陶和影响了我。衷心感谢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宋玲教授、云南民族大学张镇华教授、云南农业大学杜发春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顾元教授、崔林林教授、李雪梅教授等专家,他们在论文选题、开题、调研、写作及修改完善过程中对我进行了精心指导。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人生总是充满收获与惊喜,读博期间儿子赵景琛的顺利出生和健康成长,给整个家庭增添了无限的幸福与快乐,也给我增添了论文写作的动力与灵感。我的太太龙桂娥女士承担了全部家庭开支和家务,默默地和我承受读博的压力,她的理解与支持,给予我奋斗的动力与拼搏的激情。


特别感谢原云南省法制办、云南省司法厅领导和同事,尤其要感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张宪伟同志的关怀与鼓励。也要特别感谢在我成长道路上给予我鞭策、关心、帮助的亲朋好友,在他们的鼓励、指点下我一路艰难前行,迈出了人生一个又一个关键一步,跨越人生一个又一个台阶。在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以感恩奋进的心态、务实肯干的态度砥砺前行,不负众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