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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云南法院适用顶格法定赔偿 打击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 2024/4/22 22:01:57
来源: 云南法制报


4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云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选取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关注度、法律适用的典型性指导性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指引作用等因素,既有云南法院首例适用顶格法定赔偿打击不正当竞争,也有司法护航非遗传承创新发展,还有“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创新等。本报选择其中4个刊登。

案例一

适用顶格法定赔偿纠纷案

【案情】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集团)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采用了相对固定的包装、装潢,经长期经营使用成为云南白药集团特有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金参公司)在市场上售卖的“云南三七牙膏”(清新留兰型)的外包装装潢与“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的外包装装潢一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判决,认定诺特金参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生效后,云南白药集团发现市场上仍然有被认定为侵权的“云南三七牙膏”出售,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诺特金参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诺特金参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停止侵权,赔偿云南白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宣判后,诺特金参公司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生效裁判中的“停止销售”,除已流入消费者手中的商品外,凡是在销售商家货架上的存在的待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均属于停止销售的禁令范围,侵权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下架或者召回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综合考量“云南白药牙膏”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销售情况,并结合诺特金参公司的主观故意及销售规模,对权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可予以全额支持。诺特金参公司未遵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继续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法院首例适用顶格法定赔偿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属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能够与商品及商家形成紧密联系和识别符号,能够成为消费者作出消费选择的考量因素,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仿冒行为,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则侵权公司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下架或召回被诉侵权产品的义务,确保侵权产品不在市场流通。本案顶格判决了较高的赔偿金额,指引市场主体合理利用商业标识资源,有力保护了知名企业合法权益,惩戒了市场主体的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二

非遗传承创新发展中的司法保护

【案情】 鹤庆杨忆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忆银楼)、鹤庆县八零原创手工银品店(以下简称八零原创店)均在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开店从事银匠工艺品加工和销售。杨忆银楼根据古代诗词作品的意境独自创作完成银手镯系列作品,即《银杏(素秋)》《兰花(兰华)》《小邹菊》《枫叶(相思)》《芙蕖(蝶恋花)》,并通过其抖音账号进行公开发表。八零原创店销售的5只银手镯分别与上述作品在花型、布局、图案上均相同,只是在条纹和花瓣上有细微的区别。杨忆银楼认为八零原创店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八零原创店侵犯了杨忆银楼的著作权,判决八零原创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5万元。宣判后,八零原创店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忆银楼主张的权利客体是其创作的《银杏(素秋)》等系列银制手镯,包括杨忆银楼设计的图案及其在手镯上呈现的整体形态。杨忆银楼独自创作完成涉案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关于金银错技法的问题,双方均认可金银错技法属于传统技法,本案中杨忆银楼主张权利的并非金银错技法,而是其运用包括金银错技法在内的技法创作完成的涉案作品,因此金银错技法属于传统技法并不影响涉案权利客体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将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八零原创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杨忆银楼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准确认定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客体,将运用传统技艺创作完成的作品与传统技艺区分开来,对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给予法律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实践参考,向社会传递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案例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案情】 2023年11月,应当事人申请,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一起涉及火炉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当日予以立案,并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与行政调解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证明材料等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近年来,云南法院始终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在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2023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快速高效的优势,又有力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纠纷。

案例四

驰名商标不再驰名

【案情】 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原公司)系第3957767号“云南红”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高原公司认为,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方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草本乳膏、冷敷贴等产品上使用“云南红”字样,系恶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高原公司知名品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妙方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宣判后,妙方公司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经审查:涉案“云南红”商标的商品销售情况下滑;“云南红”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宣传情况已明显紧缩;鉴于上述“云南红”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情况,考虑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主要为酒类商品,相关公众的范围较为宽泛,再结合该商标近年来所获荣誉的情况,相关公众对“云南红”商标的知晓有一定的局限性。综合上述因素,涉案“云南红”商标已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于涉案“云南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不同,所以妙方公司在“云南红医用冷敷贴”和“云南红草本乳膏”上使用“云南红”字样没有侵犯涉案“云南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高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若因商标权人后期维护不力,商标的知名度和识别性就会有所降低,以致丧失驰名性,从而不能再要求进行跨类保护。本案通过对涉案商标是否仍持续驰名的认定,给予商标权人提醒和反思,只有不断注重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才能让商标永葆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