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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对捐赠财产监管作出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 2024/4/24 21:48:31
来源: 云南法制报


4月2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为我省红十字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三救”“三献”职责

条例修订后由不分章20条增至六章45条。其中确定了红十字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原则,增设了“促进与保障”专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促进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条例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界定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规范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并明确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

结合云南特殊省情实际,条例聚焦“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明确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应当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助力云南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对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作出规定

红十字会的财产监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据省红十字会秘书长尚金城介绍,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不仅是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还是其服务社会、传递爱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基础工作。条例回应社会关切,对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作了规定。条例第三章“财产与监管”部分,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从财务核算、捐赠财产的使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财务核算方面,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和捐赠资金及其孳息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实际工作中,红十字会对财政拨款和捐赠资金,分别使用政府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户、专账核算,两个账套各自独立,资金管理不重复、不交叉。

在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条例第27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实际工作中,红十字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捐赠款物接受、分配、储存工作运行机制,并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是规范有效的。对于有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用途进行管理使用。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必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证明。如果无法联系到捐赠人,则通过公告方式寻找捐赠人,公告满30日后,仍无法联系上的,红十字会可以拟订使用计划,提交本级执行委员会审定后使用捐赠款物,并把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于没有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根据事业发展和社会救助的需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或相关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分配使用,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90日内通过公告方式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部门、单位和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